《通知》結合當前國家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的新情況,規定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照發;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其個人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一定比例扣發。另外,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院開證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此外,《通知》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請假期間內,除停發工資待遇情形外,按節次發放的節日福利費應繼續發放,假期待遇不得低于當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同時,針對事業單位不同類別情況,《通知》給予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假期待遇分配的自主權,規定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既可以參照機關各類假期待遇的計發辦法,也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相關規定,按照內部制定的收入分配辦法和假期管理辦法執行。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待遇為:
1.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照發。
2.女職工的哺乳假待遇: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資按90%計發。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產后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基本工資按80%計發。
3.哺乳假期間,生活性補貼照發,工作性津貼6個月以內的按90%計發,超過6個月的按8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