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軍人的撫恤優待工作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履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激勵優撫對象珍惜榮譽,為多做貢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參照《條例》授權機關制定的基本標準并結合全省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確定。
第八條 《條例》施行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而未評殘,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請符合二級等乙級以上者,可以申請補辦評殘手續,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逐級報省民政廳審批!稐l例》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并由軍隊評殘發證的軍人,檔案中具有傷殘證明材料、評殘審批表,并持《革命傷殘軍人證》,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符合評殘范圍、條件及審批權限的,辦理撫恤登記手續;不符合規定的,通知原評殘單位妥善處理。
第九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的傷殘軍人,由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
第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需到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治療、休養的,由本人申請,經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報省民政府廳批準后,到指定的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治療、休養。治療、休養期間,傷殘撫恤金由接收安置的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醫療費在接收安置地的縣(市、區)公費醫療經費中列支。原住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本人要求分散休養且傷殘情形適于分散休養的,經所在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報省民政廳批準后,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 退出現役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特等革命傷殘軍人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護理費標準發給護理費:
(一)雙上肢、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終身不能恢復者;
(二)雙目失明或僅存光感者;
(三)主要臟器傷遺有嚴重的心、肺、肝、胃功能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退出現役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護理費標準的75%發給護理費。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離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按照本規定發給護理費。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在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治療、休養期間,停發護理費。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或企業關閉、破產后,其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妥善安置;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戶籍在農村的服現役義務的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發給優待金。優待金在鄉鎮統籌費中開支。優待金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四川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確定。在職入伍服現役義務兵的家屬,由原單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時標準工資的二分之一發給優待金。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的家屬不發優待金。
第十四條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的期限發給。超期服役有部隊團以上單位書面通知的,可繼續發給優待金;沒有書面通知的,停止發給優待金。
第十五條 戶籍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免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戶籍在農村的優撫對象生產生活有困難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組織村民予以幫助。
第十六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服現役軍人的家屬和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并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酌情減免。
第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治病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在公費醫療經費中解決;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的治病費用,由所在單位解決。均不得把醫療費包干給個人。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在本省瀏覽公園、風景名勝區和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收門票和車票。革命傷殘軍人自用代步手搖三輪車等輔助器械予以免費托運。
第十九條 戶籍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其中一人在城鎮國營或集體企業就業。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人員同等條件下,享受下列優先權: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職工;
(二)學校減免學雜費,評定助學金;
(三)發放貸款、社會救濟款物;
(四)供應各種農用生產資料;
(五)分配住房及購買公有房屋;
(六)農村建房用地及建筑材料的供應。
第二十一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以上學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截留、挪用、貪污優撫經費或克扣撫恤金、優待金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按本規定發給撫恤金的,撫恤對象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