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提交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同時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產假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我省草案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除了關于對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建立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獎勵產假制度,參照《條例》中有關公民晚婚晚育假期獎勵的規定,草案制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婦,延長生育假期,并明確相關福利待遇,引導群眾按政策生育。
此前,一些省份在落實“全面二孩”政策中,取消了晚婚假,但我省擬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另外,我省雖然取消了晚育假,但擬增加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假獎勵。草案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嫁、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再生育審批權限下放街道辦
草案規定,將再生育審批權限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病殘兒鑒定權限由市州鑒定組織鑒定下放至縣級鑒定組織進行鑒定。
針對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況,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草案還規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可根據需要資源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同時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達流入地后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信息登記。
再婚夫妻符合條件可生三孩
針對“三孩”,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草案明確了可再生育的三種情況:
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草案還明確,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對于社會撫養費,草案規定,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并征收社會撫養費。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2倍社會撫養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政策有效銜接
草案明確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銜接制度。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草案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規定享受優待;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服務獎勵優惠待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特別扶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