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必要性原則進行配發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場所員工必須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1、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或者有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鉻、矽塵、X射線等),不管是否超標,都應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標的作業場所;
3、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場所:
1、沒有明確的慢性效應或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不誘發過敏反應的塵毒作業場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異丙醇等)只要不超標,可以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噪聲強度在80分貝以下的。
二、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使用。
三、采購部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要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與安全認證標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內,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購置不合格的防護用品。
四、各部門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入庫和出庫登記。
五、各部門文員負責統計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負責人辦理領取手續。向員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應做好領用登記。
六、員工應正確佩戴和妥善保管個人防護用品,發現失效要及時向本部門申領。
七、環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情況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防護用品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有效識別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國家職業接觸限值要求,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健康安全部負責統籌安排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工作,做好年度監測計劃。。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評價應委托給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
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每三年還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應及時上報廠長及所在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在公司公告欄中公示。檢測、評價報告原件歸入本公司的職業衛生檔案。
五、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進行整改,并確保驗收合格。
六、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對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如發現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落實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制度的,第一次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發負責人績效,情節嚴重的將送人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