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現代企業薪酬體系,優化資源配置,發展共享經濟,分享發展成果,規范公司薪酬評定及其預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與員工的和諧共贏、風險共擔的機制,特制定監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監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為主的分配制度,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并遵循效益優先,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按照公司和監理項目的規模確定人員編制,按崗位職責確定人員薪酬標準,按責任成本降低額計提績效薪。
第三條 薪酬分配的考核周期為一年,項目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簽訂的合同工期。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核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組成,即: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第五條 年工資總額的核定辦法為: 公司管理人員年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補貼)×12+ 績效工資 項目監理人員工資=基本工資×4+(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 補貼)×8+績效工資 即:現場監理人員每年有四個月休工,在此期間計發或冬休2 工資,上崗期間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補貼計發,項目核算結束,發放績效工資,具體上崗時間按實際計算。 第三章 崗級薪標準 第六條 根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各類人員按崗位和職稱劃分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部門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八類崗級標準。即:
1、董事長、總經理: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注冊。
2、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具有高級或中級五年以上技術職稱,且取得國家監理工程資格證書并注冊。
3、總監理工程師:具有高級或中級三年以上技術職稱,且取得國家監理工程資格證書并注冊。
4、部門經理:具有有工程或經濟專業中級三年以上技術職稱,并熟悉部門業務。 5、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具有高級或中級技術職稱三年以上,且取得監理工程師培訓證書)。
6、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三年以上,且取得監理工程師培訓證書)。
7、監理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專業技術年限三年以上,且取得監理工程師培訓證書)。
8、監理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實習期滿,且取得監理工程3 師培訓證書)。
第四章 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的支付 第七條 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應根據崗級薪標準按月由財務部根據考勤造冊于次月五號前發放。 第八條 工資發放時應從基本工資中扣除“三金”、“一險”的個人部分、崗位工資中保留10%-30%作為風險效益工資。即:公司領導30%、總監(部門負責人或承包人)20%,其他人員10%。 第九條 現場人員風險效益工資應根據《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辦法》。依據公司技術部考核結果按季兌現。
第十條 公司人員風險效益工資與年終考核掛勾,根據經營產值指標完成按比例兌現。
第十一條 大專實習期工資為每月800元,本科900元,實習期結束按崗級薪標準核發工資。 各類人員崗級薪標準 項目 序 號 人員 基本 工資 崗位 工資 津貼補貼 月 工資 年 工資 備注 通訊費 交通費 工地補貼 1 董事長 1600 1600 3200 38400 總經理 1500 1500 3000 38400 2 副總經理 1000 1200 2200 28800 總工程師 1000 1200 2400 28800 3 總 監理工程師 1000 800 100 300(市區) 2200 276004 部門經理 900 900 1800 21600 4 總監代表 700 600 300(市區) 1600 17200 5 專業 監理工程師 700 500 100 水暖電 300(市區) 1500 (1600) 16400 公司業務 800 600 1400 16800 中級以上職稱 6 監理員 500 300 300(市區) 1100 12000 公司業務、 后勤 500 300 800 12000 助工 7 監理員 400 200 300(市區) 900 9200
第五章 津貼、補貼發放
第十二條 此處的津貼、補貼是指交通費、工地午餐補貼等,標準詳見崗級薪標準。
第十三條 津貼的發放應根據各級考勤結果,按有關財務規定造冊后,經各項目總監(或承包人)簽字確認,與工資同時發放。
第十四條 通訊費、交通費僅考慮崗級薪標準前3檔及水電暖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兩個以上專業監理項目的人員,其余各檔在工地補貼中一并考慮。 第十五條 工地補貼在崗級薪標準中僅參照市區進行計算,范圍指距總部70公里以內。市區以外補貼標準如下;70~150公里為12元/天,150~250公里為15元/天,250~450公里為18元/天,450~600公里以上為20元/天。發放辦法為:市區另行造冊,區外 5 按出差補貼報銷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津貼的發放時間為監理現場實際工作時間,監理工作準備階段、竣工資料整理、休假、冬休、學習等均不發放。
第十七條 通訊費的發放范圍及數量:董事長、總經理300元,副總經營部經理200元、總監理工程師100元,每月按繳費憑證或其它形式報銷。 第六章 績效工資考核及發放
第十八條 項目承包人完成履約責任承包合同后,由技術部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監理實務、監理服務承包考核辦法》進行技術考核,財務部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及技術考核結果,兌現項目承包人績效工資。
第十九條 公司管理人員根據年終經營指標完成情況,按利潤分配比例兌現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 考核體系中所有指標均要求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低于標準,不發放或按降低比例兌現績效薪;如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將停止支付所有人員的績效薪。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算及考核應在工程竣工后2個月內完成,監理工程項目應收款回收達85%以上時,方能計發該比例范圍績效薪;合同內監理費回收應在工程竣工后2個月內完成,超過期限未完成部分不再計發績效薪。
第二十二條 績效薪以年終結算方式,依據考核結果進行最終分配,由財務部造冊發放。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項目監理部實行《監理履約承包責任制》,項目成本(工資、費用等)總額包干。依據技術部、經營部、財務部對各項目監理部核定的人員編制和崗績薪標準,核定計算項目部工資,費用成本總額。
第二十四條 總監理理工程師,水、電、暖專業監理工程師工作定額見下表: 工民建工程監理項目 序 號 崗 位 工資標準(萬元) 1000以下 1000-2000 2000-5000 5000以上 備注
1 總監理工程師 80% 90% 100% 110%
2 專業監理工程師 80% 90% 100% 110%
注:
1、市區以下的監理項目可在此標準上增加100元。
2、負責60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0萬元增加200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領導擔任項目總監的,工程投資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每項工程增加100元補貼,但最多不能超過兩個項目。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固定員工脫產學習、培訓、探親、事假、病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第二十七條 具有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未擔任總監崗位,高級技術職稱且取得監理工程師培訓者,可享受總監代表崗位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 為鼓勵公司員工,取得注冊人員資格,凡在本公司注冊的在職人員,公司每年給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章 冬休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 冬休時間界限為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時間,計算期為4個月。
第三十條 發放范圍、條件、標準:
1、注冊監理人員,且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月1000元。
2、公司固定員工,且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級以上職稱,監理工程師,每月500元。
3、公司固定員工,且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初級職稱或公司招聘來的有大學、大專學歷人員,每月300元。
4、公司臨時聘用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待崗人員不發放冬休工資,待崗最多不超過五個月,超過者可另行自主擇業
監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企業薪酬體系,優化資源配置,發展共享經濟,分享發展成果,規范公司薪酬評定及其預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與員工的和諧共贏、風險共擔的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薪酬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基本、重效率;
(二)建立增長機制;
(三)員工工資水平與公司效益相對應;
(四)實行分類分級差別化管理;
(五)符合法律及省市縣有關規定。
第三條 凡所屬公司員工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及相關經營企業員工參照本制度執行。具體樣本方案報公司董事會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公司薪酬體系建立及核定由總經理組織公司副總經理及綜合部、監審部、法務部、財務部負責人共同審核確定。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第二章 薪酬水平
第五條 公司人均薪酬水平與全縣其他國有獨資公司的薪酬水平大體相當。
第六條 公司薪酬總體水平要控制在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同類同級同崗人員的1.8倍以內。
第三章 薪酬結構
第七條 公司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和福利三個部分組成。
第八條 公司分為年薪制工資和月薪制工資兩大類核算體系。由縣人民政府任免或提名任免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工資制,由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核定工資標準發放。其他公司員工實行月薪制工資,按本制度核定發放。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九條 公司崗位按管理崗、技術崗、工勤崗三大類設置。其中:
管理崗為:綜合部、企劃部、融資部、法務部、資產部、監審部;
技術崗為:工程部、財務部;
工勤崗為:駕駛員、清潔員、食堂等后勤人員。
第十條 基本薪酬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學歷(職稱)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福利與津貼工資及其他工資。
第十一條 基礎工資。根據全縣薪酬水平和物價指數,基礎工資按每月1500元執行。
第十二條 崗位工資。堅持以崗定薪、崗隨薪變原則。根據崗位性質、貢獻大小、綜合技能、辛苦程度和風險等因素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崗位工資再按公司管理、技術崗位設初、中、高三級崗位實行分級管理,以初級崗為零,其他每上一崗位每月補助200元。
第十三條 職務工資。實行職務等級制。具體分為子(分)公司經理、副總經理及部門負責人。部分負責人至副總經理、總經理遞升,每提升一級,由基礎工資上增加0.5的系數。
公司職務工資遞升系數表
職務 | 部門負責人 | 副總經理 | 總經理 |
系數 | 0.5 | 1 | 1.5 |
第十四條 工齡工資。員工自被公司聘用起,按虛年的次年的元月份起按月計發工齡工資。前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齡工資20元,五年至十年每年增加月工齡工資30元,十年至十五年每年增加月工齡工資50元,十五年后每年增加月工齡工資30元。按照梯級累加原則增加工齡工資。
第十五條 學歷工資。管理類工作人員參照學歷工資。以本科為起算點,本科以下不予參評。以100為初始工資,每晉升一級,系數提高1,自取得學位后次月開始起算。
第十六條 職稱工資。技術崗、工勤崗人員參照職稱工資。分為低、中、高三類,初級為100元/月,每提高一級,級別工資提高200元/月,從取得相關職稱后次月起算。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公司設置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其他福利兩部分。法定福利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其他福利按照公司工會章程執行。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所有公司員工全部按照《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試用期薪酬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任免的公司董事會成員、高管人員的試用期薪酬由縣人民政府核定核發。公司聘任的其他晉升職位的管理人員薪酬,實行1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待遇享受新擬任的崗位待遇,但試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補發,不合格的只發升職后薪酬的50%。
第二十條 公司新員工設置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的工資一律執行2000元/月,含“五險一金”。員工在考察期間和延長考察期間的薪酬標準不變。經考核合格的,從考察期滿的次月起,按本薪酬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薪酬
第二十一條 績效薪酬是指按公司《個人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實施考核后,依據員工個人月度績效分數所對應的績效工資系數乘以標準月薪制人員的績效工資總數所得的薪酬數。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任用的公司董事會成員、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由縣人民政府考核,公司聘任的其他公司人員按本制度發放績效薪酬。
第二十三條 績效薪酬為浮動工資,浮動額度為基礎工資的30%。
第二十四條 新聘用的公司員工(不含晉升員工)試用期不參與績效薪酬考核。
第二十五條 績效薪酬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等管理層對員工進行按月考核確定,并按下列分數與系數對應兌現績效薪酬。
公司員工績效工資表
績效與分數 | ≥105 | <105≥100 | <100≥95 | <95≥90 | <90≥85 | <85≥80 | <80≥75 | <75≥70 | <70≥60 | <60 |
績效系數 | 1.2 | 1.1 | 1.05 | 1 | 0.95 | 0.9 | 0.8 | 0.65 | 0.5 | 0 |
第七章 獎 金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置年度綜合獎、突出貢獻獎和其他獎。
第二十七條 年終綜合獎依據員工的工作業績、承擔的工作量、平時的工作態度、公司效益等因素,并參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年終考核合并考慮和分配年終獎金,原則上人均年終獎金額度不低于縣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均年終綜合獎獎金。
第二十八條 突出貢獻獎是在國家、省、市、縣獲得表彰獎勵的員工,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發放。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將年終綜合獎評定根據各部門的年度績效情況,作第一次分配,把總額分配至各部門;各部門根據員工個人年度績效情況,作第二次分配,把本部門獎金分配給員工。
第三十條 年終綜合獎具體分配方案由部門按公司《個人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制訂,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薪酬調整
第三十一條 薪酬調整要依據公司的總體效益和經營發展、社會同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和員工個人績效等情況,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調整員工薪資:
一、調整基礎工資。根據國家政策統一要求或明顯低于同行業工資水平需要調整的,視公司經營狀況予以適當增加。
二、正常職務晉升薪酬調整。根據人隨崗走、薪隨崗變的原則,原則上調整后的次月享受職務晉升后的薪酬。
三、因考核變動的薪酬調整,堅持崗變薪變原則,變化的次月按新的薪酬標準執行。
第九章 薪酬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薪酬預算由財務部負責編制本公司的薪酬預算,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三十三條 薪酬預算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社保費的預算計劃。
第三十四條 薪酬預算的主要依據有年度經營的業績指標(KPI)、公司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職位編制,員工素質與工資水平、社保繳費基數等。
第三十五條 薪酬預算要嚴格按照《預算法》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分項編制匯總。
第三十六條 薪酬預算控制應與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公司績效和個人績效考核管理緊密結合。
第九章 薪酬支付
第三十七條 薪酬支付方式一律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在銀行辦理員工個人工資帳戶、卡,在支付日將實發薪資轉入員工個人工資帳戶、卡。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在公休日(周休息日以下同)加班,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規定審批程序發給加班費。
第三十九條 考勤扣款、個人所得稅、社保、住房公積金由財務處在次月發放工資前統一負責統扣統繳。
第四十條 離職員工薪酬支付
(一)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或員工因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而解除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離職的,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按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辦理了離職手續的,離職前的未發薪酬按以下規定計提、支付。離職月工作日的基礎工資(包括基礎提成工資)按日計算,績效工資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績效考核分計算,離職日后的缺勤按事假處理。基礎工資在離職日一次付清。年度績效薪酬在年終后離職的,按公司當年計獎辦法計發;年中離職的不計發。
(二)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離職,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遞交了書面通知,或經公司同意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不滿三十日可以離職的,離職員工按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辦理了離職手續的,離職前的未發薪酬按以下規定計提支付。離職月工作日的基礎工資按日計算,離職日后的缺勤按事假處理。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在公司員工薪酬支付日付清。
以上如在約定的未發薪酬支付日之前發現離職員工有直接損害公司經濟利益行為或在職期間遺留的業務問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離職員工應當賠償的,只支付在扣除賠償金后的余額。
(三)勞動合同期內,公司要求無過失員工離職,公司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個月基礎工資后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員工應按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辦理離職手續,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未發薪酬。
(四)員工離職不按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辦理離職手續的,不予發放離職月的應發未發薪酬,待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發放。
(五)因員工過失,公司按違紀辭退處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從應發未發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須追加賠償。
第四十一條 試用期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不支付工資。
第四十二條 員工因轉正定級、職位異動產生薪資異動、工作單位異動產生薪資及其支付人異動、薪級異動產生薪資異動,必須憑公司統一制作的《員工轉正審批表》和《員工異動審批表》。
第四十三條 公司薪酬發放由財務部按經公司負責人簽字的《工資發放表》數額,將工資匯入員工個人的工資帳戶。
第四十四條 員工工資發放與核算資料管理規范
一、工資核算必須使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有關報表格式。
二、工資核算的依據資料必須分月整理成冊,由財務部建檔保存。
三、每月員工工資應發、應扣與實發數據,應采用工資條的形式告知員工本人。
四、工資核發出現差錯,員工和有關責任人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計薪周期為每月的一日至月終日,薪酬支付日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節假日,則提前至放假的前一天。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配套公司個人績效考核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