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了規范立法聽證活動,擴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質量,青海省制定了人大常委會立法聽證試行規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青海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聽證試行規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聽證活動,擴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立法聽證,是指在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過程中,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統稱聽證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公眾對地方性法規案意見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聽證人,是指出席聽證會的聽證機構的組成人員或者負責人。
本規則所稱聽證陳述人,是指出席聽證會發表意見的公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的代表。
第三條 聽證會應當遵循平等、公開、公正、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對是否制定法規有較大爭議的或者法規案中有較大爭議事項的;
(二)法規案涉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或者對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它需要舉行聽證會的。
第五條 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進行立法聽證的意見,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公民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舉行立法聽證會的書面建議,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舉行聽證會的意見,報請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決定不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建議的機關、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聽證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和聽證活動的實際,制定聽證會工作方案。聽證會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目的和主要事項;
(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三)參加聽證會的人員、人數和產生辦法;
(四)聽證會的具體程序;
(五)聽證會的宣傳報道、材料準備及其它事項。
第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15日前發布舉行聽證會的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聽證機構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事項;
(三)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員的報名辦法和要求;
(四)其它有關事項。
第八條 出席聽證會的聽證陳述人,由聽證機構按照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通知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聽證事項說明及有關注意事項。
聽證會舉行的日期確需變更的,聽證機構應當及時公告并通知有關人員。
第九條 聽證陳述人應當就有關聽證事項進行準備并按時出席聽證會。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提前告知聽證機構。
經聽證機構同意,聽證陳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陳述意見或者提供書面陳述材料。
第十條 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的人數、確定辦法由聽證機構決定并通知。
第十一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的聽證會,由工作機構負責人主持。
第十二條 聽證會開始時,主持人應當介紹聽證事項、目的、主要辯題和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種不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發言機會均等。聽證陳述人的發言順序,由主持人按照提出法規案及持贊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持反對意見及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的順序確定。
持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下列順序發言:
(一)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陳述人;
(二)了解聽證事實的陳述人;
(三)專家陳述人;
(四)其他陳述人。
第十四條 聽證陳述人應當圍繞聽證事項陳述意見,發言內容不得超越聽證事項的范圍,陳述事實應當客觀明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五條 聽證過程中,主持人可以詢問聽證陳述人。經主持人同意,聽證人可以就聽證內容進行詢問,有關聽證陳述人應當予以回答。
第十六條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聽證陳述人可以就聽證的主要事實及分歧意見進行辯論。
第十七條 聽證陳述人認為聽證會的程序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應當對聽證陳述人提出的異議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就聽證會的全過程制作聽證記錄。
第十九條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客觀、真實、全面的書面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陳述人發言的基本觀點和主要依據;
(三)其它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聽證機構應當將聽證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也可以印發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聽證會場秩序,遵守下列紀律:
(一)進入會場后按指定的區域就座;
(二)按照規定的聽證程序進行聽證活動;
(三)發言應當得到聽證主持人許可;
(四)不得隨意走動和喧嘩;
(五)新聞記者不得在聽證過程中向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提問或者進行采訪;
(六)不得有其它妨礙聽證會正常進行的行為。
違反聽證會紀律的,主持人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離開會場。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報道聽證會,應當客觀、準確、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