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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公安機關預算管理制度,如下為具體內容,僅供參考!

篇一:公安機關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的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國家有關財政政策,根據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文字(1997)1號〕,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機關。為保證具有特殊位置的首都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公安機關所擔負的任務、實際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以及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和有關的計劃、標準,在經費上給予保障。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和運用,對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通過合理安排單位預算,依法管理各項收費,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開展財務分析,加強財務監督檢查,提高警務保障能力,保證公安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財務管理的范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分析與監督等。

第五條 公安經費和裝備應建立科學、合理的供應標準和規范的管理制度。主要裝備的配備標準由市公安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單位行政首長的統一領導下,將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同級公安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預算即財務收支計劃,包括公安機關行政經費、公安業務費、公安特別業務費(以下簡稱公安特費)、拘押收教場所經費、干部訓練費、中等專業學校經費和其他經費支出,以及各項收入計劃。

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的預算經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以及單位的其他收入,都要納入單位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根據國家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公安管理體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公安機關預算中需要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要分別列入市級和區(縣)財政預算。

第十條 根據公安機關工作的特殊性,市級財政在財力可能的條件下,可安排公安專項資金補助,用以增強市級公安機關的宏觀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預算管理應遵循的依據是:

(一)逐步實行定員定額管理;

(二)在上年度預算執行的基礎上考慮本年度增減因素,保證其正常經費供給的合理增長;

(三)對于依法履行職責的特殊需要,應給予保障;

(四)對貧困地區,上級財政部門應適當予以專項經費補助;

(五)公安系統的行政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區(縣)財政分別負擔。公安業務費、公安特費、拘押收教場所經費等由市級財政統一安排;區(縣)財政酌情補助。

第十二條 預算的編制與執行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的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認真編報年度預算。

(二)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公安機關應嚴格執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調整。

(三)各級公安機關遇有難以預料的重大案件、突發事件或根據國家政策,機構、人員發生變化,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規定報請財政部門追加預算。

(四)公安機關應處理好工作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系,按照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決算的編制

各級公安機關在預算年度終了后,要認真總結、分析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報的科目要求,及時、準確、真實編制單位年度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在編報公安業務費各項費用支出決算時,偵察破案費、遣送費、警犬馴養費、服裝費、警衛費、宣傳資料費、教育培訓費、治保費、獎勵費、專業補助費、戶政費、禁毒經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消耗費列入“公務費”,其他費用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

在編報公安特費各項費用支出決算時,技偵設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特別辦案費等公安特費列入“業務費”目級科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收入是指在預算年度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收入的內容

公安機關的收入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財政撥款收入是公安機關收入的主要資金來源,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取得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其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各級公安機關取得的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級公安機關的其他收入,要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實行收支統一核算。

(五)各級公安機關辦理各種證照和執法過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并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罰款票據。增減行政性收費項目、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批。

(六)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嚴禁將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與獎金、福利掛鉤,嚴禁坐支、留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的支出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

第十八條 支出的內容

公安機關支出的內容包括:公安機關行政經費支出、公安業務費支出、公安特費支出、拘押收教場所經費支出、干部訓練費支出、中等專業學校經費支出、其他經費支出。財政撥款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留單位使用的各種收入都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用于上述支出。

(一)公安機關行政經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科目執行,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以及其他費用等。

(二)公安業務費,包括偵察破案費、遣送費、警犬訓養費、裝備費、服裝費、消耗費、警衛費、宣傳資料費、教育培訓費、治保費、獎勵費、專業補助費、戶政費、禁毒經費、其他費用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財政部門同意開支的事業單位經費在公安業務費中列支。

(三)公安特費,包括特別辦案費、密干費、特情耳目費、派遣費、據點費、情報費、境外調研費、技偵設備費、其他特費等。

(四)拘押收教場所經費,包括看守所經費、治安拘留所經費、收容教育所經費、戒毒所經費、安康醫院經費,其開支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干部訓練費,包括公安干部管理學院(校)開支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

(六)中等專業學校經費,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人民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

(七)其他經費,上述范圍未包括的公安經費。

第十九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的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執行。

(三)單位的經費支出應根據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支出的不同特點,采取分類分項的管理辦法。

(四)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并按經費審批權限,經財會部門審核報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對公安特費中的特情耳目費、派遣費、密干費等開支,將特情、耳目、密干、被派人員本人簽字的收據存入業務檔案備查,不作為會計憑證,由經辦人填寫業務費報銷單(注明上述人員代號),按規定手續報銷;無法取得本人簽字的收據,應由經辦人簽字并經領導核批后,存入業務檔案備查。財務人員有權向業務部門查對。

(五)公安業務費和公安特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機密性和特殊性,應單獨編制預、決算,單獨建帳核算。公安特費帳冊應單獨裝訂,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 預算外資金支出的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和各項管理制度,及時撥付預算外資金,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收取、繳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設帳外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房地產等計劃外投資以及各種形式的高消費。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經費管理

專項經費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核撥的指定項目和用途的經費。各級公安、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管理,嚴格按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保證專項任務和計劃的完成。專項經費實行專項報告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裝備經費管理

公安機關購置技術裝備,要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做到既要保證公安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財產的積壓和損失浪費。對技術裝備逐步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地發揮設備的使用效益。購置大型設備,要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論證小組,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資產是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是順利開展公安工作必要的物質條件,管好用好各項資產,對保護國有資產的完好,保障公安各項任務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暫付款、有價證券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計算機設備、偵察設備、武器警械、家具、圖書、其他設備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財務部門對資產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的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

第六章 財務分析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務分析和監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財務分析與監督,掌握公安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

第二十七條 公安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金運用、開支水平、人員增減、財產物資使用與管理、效益考核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等情況的分析。

第二十八條 公安財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和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和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加強日常財務監督,配合審計、財政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審計和檢查工作。做到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斷改進財務管理工作。

第七章 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三十條 市公安局財務主管部門的職能是:對市公安局所屬各單位會計事務進行指導,監督各單位各項經費的開支;負責管理市公安局機關的財務工作;組織財務收支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監督;編制年度經費預、決算,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有關經費的申請、核撥;擬定裝備、物資標準和計劃;在授權范圍內制定公安各項經費開支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安系統所屬經費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均應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編配與本單位業務量相適應的會計人員。在任用財會人員時,應選擇政治、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對管理公安業務費和公安特費的財會人員,要按照機要人員標準以及有關財會人員上崗要求,經公安機關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后,予以配備,并保持相對穩定。會計、出納必須設專人擔任,不得兼管。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級領導要支持財會人員依法行使其職權,任何人不得對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財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應按照《會計法》、《人民警察獎懲條例》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 財會人員要忠于職守,嚴守機密,廉潔奉公。對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玩忽職守,使國家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財會人員,應按《會計法》、《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的事業費、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職業據點財務管理,納入公安特費管理范圍。

第三十七條 過去執行的有關公安經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中,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篇二:公安機關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局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證公安工作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會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浙江省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財務工作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開展,警務保障室是全局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局經費的預算和執行以及各項資金、資產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各單位內勤人員為兼職財務管理員,業務上由警務保障室負責指導。警務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對各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每年至少組織各單位內勤進行一次財務培訓。

第四條 全局所有收支均納入財務管理范圍。實行“集中管理、分戶核算、預算控制、專款專用”,堅持“收支兩條線、節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

第五條 各派出所、隊實行備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隊處室中心統一到局財務報銷,設立分戶帳。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條 收費及罰沒款征收及上繳

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及“票款分離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做到應收盡收,全部、按時、足額上繳縣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各執收科所隊處室中心應確定專人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開。

公安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款實行收繳分離,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辦案單位在辦案中收取的預交款、暫扣款、保證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上繳財政專戶并將有關票據交警務保障室財務入賬;預交款、暫扣款、保證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

接受外單位捐助款、物,應事先書面報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同意后到警務保障室財務辦理相關手續,并將物品列入固定資產管理。

各單位收取的一切財物必須全部開具局統一發放的正式票據,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一切收入必須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及時繳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經費支出堅持“保重點、保急需”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妥善安排各項支出。堅決杜絕和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支出按預算,管理按程序,使用按范圍,開支按標準。

第八條 根據縣財政局下達的部門預算指標,結合本局實際,編制各科所隊經費包干預算方案,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后執行。各科所隊應嚴格按照經費包干方案,加強經費使用規劃及管理,合理安排經費支出。因特殊原因,確需增加(追加)專項經費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警務保障室審核局黨委研究同意后,報縣財政局申請追加專項經費。

第九條 警務保障室按各單位分設賬戶進行核算,及時反饋各單位的經費收支狀況。對經費余額不足或超支的單位,局財務有權拒絕報銷。

第十條 經費支出審批、報銷。

經費支出實行集體領導下的“一支筆”審批制度,經費報銷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內容完整的原始單據。

涉及固定資產的報銷,須先填寫相關表格,待固定資產賬戶錄入后方可報銷。

各種報銷的票據按規定的內容填寫完整,并由經辦人簽名,注明用途,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按審批程序審批報銷。

用于特情耳目費用支出報銷按財政部、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

1、全局經費支出報銷必須由報銷單位填寫報銷憑證,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局財務審核, 1000元以下的經費支出由警務保障室主任審批;1000-500000元的經費支出由警務保障室審核,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500000元以上的經費支出由局黨委決定后,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

2、會議費、差旅費報銷。差旅費用于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雜費支出。差旅費等其他費用開支標準參照武財預[2012]87號文件《關于進一步規范經費開支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十二條 采購裝備物品

1、裝備物品采購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2、各單位物品采購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價值800元以上及其他經費支出單筆金額1000-50000元以內,應事先填寫物品采購、經費支出審批表,經警務保障室主任審核,報批單位分管局領導同意,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后方可支出。50000-500000元以內由警務保障室主任審核,報批單位分管局領導同意,局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報局長同意后方可支出。500000元以上的經費支出由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后,按審批程序審批。交警大隊、看守所、保安公司物品采購及經費支出也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執行,由警務保障室、紀檢、審計職能部門不定時抽查。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收款所用的票據,統一由財務管理員向警務保障室領取,絕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非統一票據收取一切財物。

第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管理員為票證管理責任人,所有票據要嚴格管理,責任到人,領用和核銷手續要完善,發生遺失、短少、被盜、被搶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局財務報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不及時報告造成損失,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票據使用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要有收款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出現作廢票據要加蓋或注明作廢字樣,并聯次齊全。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十六條 基層單位配備一定數額的備用金,各單位內勤要勤報銷,保持備用金的正常流轉,嚴禁墊用備用金以外的款項。

第十七條 嚴禁白條抵庫,民警因工作需要出差盡量使用公務卡支付,出差地點無法使用公務卡需借款的由所在單位領導簽注意見,經警務保障室同意,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工作完結后,半個月內結算。現金借款無故不及時核銷歸還的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除,公務卡透支因出差人不及時報銷所產生的利息由其本人負擔。

第十八條 現金支付的范圍按核算中心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紀責任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做到“六不準”,即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越權審批、不準自收自支、不準把預算外收入存到外單位、不準違規罰款收費、不準擅自印刷購買外借票據。

第二十條 單位負責人及內勤工作變動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辦理交接手續,對不認真執行本規定的,視情予以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對違反財經紀律、財政法規和本規定,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造成經費財產物資損失的,應追繳違法違規所得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經濟、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警務保障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同時廢止。

篇三:公安機關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財政部、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和運用,對本單位財務活動進行綜合管理。通過依法管理各項收費,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提高警務保障能力,保證公安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范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等。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部門一管理。

第五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

第二章管理

第六條縣局及各科室所隊必須按?html> /> --> 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科室所隊的鄉鎮撥款、贊助款、協作費、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納入縣局預算管理,實行收支統一核算。

(五)辦理各種證照和執法過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并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罰款票據,嚴禁打白條或不出具相關手續。

(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嚴禁將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與獎金、福利掛鉤,嚴禁坐支、留成。

第八條支出管理

(一)各項經費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執行。

(三)經費支出應根據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支出的不同特點,采取分類分項的管理辦法。

(四)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機關各項經費支出必須由經辦單位事前寫出報告,由經辦人簽字、審計科長審核把關,報請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方可開支和報銷。各科室所隊經費支出,由經辦人簽字、科所隊長審核、分管局長批準,方可在本單位帳戶上履行報銷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非正式發票的,除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執行外,還必須由二人以上經辦人簽字,并詳細列明所購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情況。

(五)嚴格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收娶繳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設帳外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旅游觀光等各種形式的消費。

第九條專項經費管理

專項經費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核撥的指定項目和用途的經費。要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管理,嚴格按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保證專項任務和計劃的完成。專項經費實行專項報告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驗收。

第十條資產管理

公安機關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暫付款、有價證券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計算機設備、偵察設備、武器警械、家具、圖書、其他設備等。

(三)對資產實行歸口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的采購、驗收、保管、領用、維護、報廢、變更制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

第三章監督

第十一條財務監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財務監督,掌握公安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

第十二條財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核和檢查;

(二)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

(三)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開所有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二)局機關、各派出所和刑警責任區中隊都要在醒目位置,設立舉報電話(包括主要局領導、紀委書記、督察大隊辦公室的

號碼),并在電臺、電視臺公布,號召廣大人民群眾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虛心接受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對群眾的舉報、投訴逐起徹查,查明情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四)采取平時審計、專項審計、定期審計和調查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加大審計力度,全方位監督各科室所隊財務收支是否真實準確、合規合法,查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五)結合執法執紀大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對各科室所隊財務管理開展全面督察,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進一步促進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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