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規范機關內部管理,轉變機關干部工作作風,提高工作實效,制定機關單位收支管理制度,如下為具體范文,僅供參考!
篇一:機關單位收支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開展財務工作,嚴格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開支實行一枝筆審批,由分局長統一審批。各項支出憑證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或驗收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報銷。1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應有稅務發票方可報銷。
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單位的一切收入應繳交出納,一切支出向出納報銷,只允許單位設"一本帳",禁止設立小金庫。
三、加強收費管理,做到按規定、按時間、按標準收費,禁止亂收費和收人情費。
四、及時繳存或解繳各項應繳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五、加強現金管理,出納或收費人每日現金結存不得超過一仟元。
六、扣留違章物資要當面點清,當日入庫(物交保管員,款交出納),若當事人當天未來受理,必須由辦案人員辦理《暫扣未來受理案件物資登記表》,錢與物一并交保管人員保管,并按工商法規規定及時辦理扣留審批手續,嚴禁個人截留、挪用扣留及罰沒物資。
七、個人向單位借用公物,須經領導同意,并向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財產借用登記手續,并按期歸還,丟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八、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借用公款要及時歸還。
九、會計、出納、保管、票證等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各項收支預算工作,及時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帳帳相符。
篇二:機關單位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支出行為,提倡勤儉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省、市厲行節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經費支出管理應遵循量入為出、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單位對經費支出業務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相關部門對其支出的審核、確認、支付等不替代單位責任。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五條 工資福利及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一、基本工資:公務員的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事業管理人員、事業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縣規定的現有標準執行。
三、特殊崗位津貼:指根據國務院及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含)以上人社、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的文件規定執行,經縣人社局審核確認。特殊崗位變動的,取消特殊崗位津貼。
四、年終一次性獎金:由單位根據在編在崗人員年度考核情況和有關規定抄表發放。
五、績效考核獎:年終依據縣績效考核辦法,分類分檔發放政府績效考核獎。鄉鎮(街道、辦事處)可在日常中心工作中預發10000元內的績效考核獎。具體發放標準參照每年的績效考核相關文件執行。
六、專項獎:
(一)年度內獲得市級(含)以上主管部門獎勵的,其獎金來源屬市(含)以上主管部門下撥的,獲獎單位須提供獲獎文件、撥款單復印件和獎金發放方案,報常務副縣長批準后方可發放。任何單位不得借上級部門、單位“過賬”給工作人員發放獎金,也不得違規撥款到下級機構領取獎金。
(二)年度內獲得縣文明先進(紅旗)單位的,按縣獎勵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年度內獲市(含)以上文明先進(紅旗)單位的,經縣文明辦審核后,按規定標準發放。
(三)單位(系統)內部年終考核評比,先進比例控制在20%內,被評為單位(系統)內部的先進集體可以發放1000元(含)以內獎金;先進個人可以發放500元(含)以內獎金;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被評為立功、嘉獎的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不超過260元,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個人。
八、加班補助: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交警、防火、防汛等單位,確需加班且不能補休的,可按縣規定標準發放加班補助;國務院及各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含)以上人社、財政部門有文件規定的則按文件規定執行。
九、住房公積金:行政事業單位為在崗在職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不得高于其基本工資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由單位負擔部分繳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任何單位都不準以現金方式發放住房公積金,也不準為工作人員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商品和服務支出
商品和服務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工會費等公務支出。公用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執行,部分項目實行審批制。
一、差旅費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不含往返茶陵城區)公務出差(含學習、培訓)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一)交通費標準。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可以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二)住宿費。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分省內、省外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憑票據實報銷。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以內的標準限額執行。
(三)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省內出差,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凡由單位安排用餐的,不給予伙食費補助。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四)市內交通費。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80元。自帶交通工具的或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不憑票報銷。
(五)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六)經組織批準,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煉、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1)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2)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在省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3)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七)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八)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省市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二、公務用車
(一)公務用車按有關公務用車編制配備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其費用支出等按下列要求嚴格管理:
(1)定費用。所有公務用車費用不得超過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公開數(含加油、過路、過橋、保養、維修費等,司機工資除外);違章罰款由司機全額負擔;全年無違章罰款且無交通安全事故的,對專職司機可以發放2400元以內/年的獎金。
(2)定點加油、定點維修按政府采購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公務車用油管理可采取百公里耗油制。
(3)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前過渡期內嚴控租車費用。單位沒有車輛或車輛未達核定編制數,因中心工作、突發事件、應急事件等原因,確需租車的,在報賬時應注明租車時間、事由、人員、目的地,憑租車發票每事或每月及時報賬。但各單位本年車輛運行總費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車輛運行總費用。租車標準:縣內200元內/天,縣外按市場價。
(二)嚴禁各單位長期租車和私車公養。
(三)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按新的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執行。
三、會議費
會議費開支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規范會議費管理;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會議費預算,會議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當中,執行中不得突破。
(一)全縣性會議必須報縣委、縣政府審批后方可召開,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審核、按程序批準后予以安排,不得突破預算,并由縣財政部門派人會同審核支出情況。會場一律不擺花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會議不統一配發筆、筆記本,確需配發文件袋的,應選用一次性紙質文件袋或簡易塑料袋,嚴禁配發高檔文件袋或公文包;會議用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上煙酒、不得安排宴請、組織會餐;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組織旅游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其它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費;嚴禁發放紀念品、土特產、會議補助和誤餐費等。
(二)會議分類及審批:一類會議:縣黨代會、縣人大會、縣政協全會、縣三級干部會,由縣委、縣政府審批;二類會議:縣委全會、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縣政府全會、縣政協常委會會議、縣紀委全會、縣委工作會、縣政府工作會,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代表大會;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審批。三類會議:縣直機關召開的部門會議(包括部門工作會議、專業性會議),由單位黨組(黨委)會審批。
(三)會議時間: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3天,二類、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其中,單位內設機構召開的各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半天。
(四)會議費標準。每人每天住宿費不得超過240元,伙食費不得超過120元,其他費用不得超過40元,合計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00元;一類會議期間,對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由會議承辦單位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含交通費)的標準計發誤工補助,在“其他費用”中統籌開支。
(五)會議預算: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一類會議費由縣財政專項安排;二、三類會議縣財政原則上不單獨安排,在單位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由會議承辦單位負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四、公務接待費
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公務接待應當堅持對口接待、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國家工作人員的非公務活動和個人接待活動不得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
(一)接待主體和接待對象:
下列來賓由縣接待辦負責接待。
(1)因公來我縣的黨和國家*,中央及國家機關副部級以上領導。
(2)因公來我縣的省內外副省級以上領導。
(3)因公來我縣的株洲市市委、人大、政府、政協副廳級以上的實職領導及從正廳級崗位退下來的老領導。
(4)來我縣進行公務訪問、參觀學習等活動的省內外市(地)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領導同志,兄弟縣(市、區)四大家正職領導。
(5)來我縣檢查、指導接待工作的各級接待及警衛系統的領導同志。
(6)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接待對象。
不在以上接待范圍內的來賓,按照對口接待的原則,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口接待,縣接待辦可參與接待指導。
(二)接待申報與審批:
屬于縣接待辦接待的公務接待,由縣委辦公室審批;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口的公務接待由本單位審批。
(三)接待標準:
(1)接待用餐。必須嚴格按規定標準安排公務接待用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進駐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工作日中餐不上酒。
(2)接待住宿。各級來茶公務接待對象的住宿標準,省部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800元,廳局級每人每天不得超過450元,處級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30元。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縣直單位之間工作交往和鄉鎮、村來人,原則上不安排宴請或接待,確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到單位食堂吃公務餐,公務餐每人每餐不超過50元。
(4)縣鄉機關干部職工到鄉(鎮)村(社區)的開展檢查、考核、督查、調研等工作,一律到鄉(鎮)、村(社區)食堂吃公務餐,就餐標準為每人每餐不超過30元。安排在村干部或村民家就餐,按茶辦〔20xx〕75號文件要求執行,按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交納伙食費。
(四)接待清單: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同志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人數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接待清單應當與派出單位公函一致。
(五)接待要求: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隨意增加接待項目,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收支單獨列示。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六)接待費報銷。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外出學習考察
(一)出國(境)學習考察
(1)縣直機關(含鄉鎮、街道、辦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出國(境)學習考察。
(2)縣直機關(含鄉鎮、街道、辦事處)黨政“一把手”原則上不參加省、市、縣有關部門組織的出國(境)學習考察活動,如有特殊任務,須事先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同意。
(3)縣處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由縣委根據上級規定統籌安排。
(二)國內學習考察
省、市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外出學習考察文件或通知(各類協會、培訓中心等社會團體下發的文件或通知不在此列)以及縣主管部門組織的外出學習考察:
(1)5人(含)以下,須事前書面報告單位負責人及分管縣領導審批;
(2)5人以上,須事前書面報告單位負責人及分管縣領導同意,再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六、培訓費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培訓計劃和備案管理。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本單位年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各單位組織出縣培訓須報分管縣領導及常務副縣長審批。
(二)講課費(稅后)。中級及中級以下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500元;副高級工程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三)培訓要求。培訓以在縣內開展為主,嚴格控制組織到縣外培訓。縣直機關開展培訓應當盡量利用內部場所,如本單位不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縣內黨校、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組織人社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等承擔培訓項目。縣直機關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網絡培訓、自主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四)培訓紀律。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其它費用;嚴禁套取培訓費。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個人學歷學習、進修、培訓不在其列,一切開支自理。
七、駐村幫扶
(一)駐村干部按縣里有關文件規定發放工作補助、通訊補助等。
(二)后盾單位對幫扶村的幫扶應量力而行。公用經費幫扶每年不超過2萬元;專項資金幫扶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八、贊助、捐贈。
縣內單位不準搞慶典、拉贊助、捐贈。單位(含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將公用經費撥給其他單位(含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社區。
九 、工會經費。
各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提取工會經費,嚴格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和標準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突破。
行政對工會的補助金額,每年在法定提取金額的30%內且不超過2萬元的,報分管縣領導審批;超過法定提取金額30%或超過2萬元的,報分管縣領導同意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全年發放節日慰問品總金額不得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收入總額的30%。
縣里組織的各項大型文體活動等確需統一著裝的,由承辦單位向縣委、縣政府呈報,各單位根據縣委、縣政府批復辦理。
工會組織文體活動,可按不超過參與人數的30%給予適當獎勵,每個獎項的獎金標準最高不超過400元/人次。
單位可以組織工作人員在縣內醫療機構體檢,不得超過600元/人/年。
第七條 房屋裝修費用(含大修理支出)
各單位嚴禁豪華裝修辦公場所,裝修(維修)須事先報常務副縣長批準,辦理預算評審、政府采購、招標等有關手續,才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批的計劃和金額執行,不得突破。
第八條 專項資金
各單位應嚴格管理好各項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嚴禁縣內各單位通過鄉鎮、街道和個人賬戶等轉移資金。
(一)專項資金已明確到使用單位和具體事項的,由資金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申報,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后,根據上級專項資金使用文件要求,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從財政專戶直接支付到使用單位,未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由財政直接支付到使用單位。
(二)專項資金未明確到使用單位和具體事項的,需要主管部門進行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縣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副縣長審批后,根據上級專項資金使用文件要求,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從財政專戶直接支付到使用單位,未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由財政直接支付到使用單位。
第九條 工程款結算
單位工程款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縣審計局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心出具的工程預算、結算評審報告支付。工程進行了招投標的項目,因變更設計等正常原因增加工程量的,按中標下浮點同比例下浮。因特殊原因,但按有關規定批準的工程項目,統一按下列下浮比例結算:總造價200萬元以下的按5%;200萬元以上(含)的按8%。在工程結算評審報告出來前,200萬元以下工程不預付工程款;200萬元(含)以上工程按合同規定付款,但不超過政府采購金額或中標金額的75%。
第十條 各單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借款,也不得向單位內部干部職工集資。嚴禁對外單位或個人借出資金。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本規定貫徹落實的第一責任人,縣監察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為本規定貫徹落實的督查單位,負責全縣經費支出工作的督查落實,并對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審計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罰;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財務和項目負責人、紀檢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超標準、超范圍、超項目發放工資福利及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的,對違規超發部分責令清退、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處罰。
二、對違反商品和服務支出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超指標額20%以下的罰款。
三、對政府采購、招投標、財政投資評審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上級有新規定的按上級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人社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