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管理制度。其具體工作主要是:根據黨員數量、分布和流動情況,建立黨的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審查和鑒定;嚴格黨員的組織生活,加強監督和整頓紀律;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表彰優秀黨員,清除黨內腐敗分子,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等。
一、黨員管理的指導思想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積極適應建立和的需要,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全面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在建設有*的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二、黨員管理的基本任務
1.引導黨員嚴格履行義務,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權利。
2.組織黨員參加黨的活動。
3.嚴格黨員組織關系和黨籍管理。
4.保持黨員隊伍的純潔性。
三、黨員管理的基本原則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度規范的原則;組織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四、黨員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的制度。只有把黨員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并在其中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才能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才能保證基層黨組織有堅強的戰斗力。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既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
二是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通常是指黨員參加所在支部的黨員大會或黨小組會,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單獨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黨員在組織生活會上,應認真負責地向黨組織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這項制度是加強黨員管理,對黨員進行批評監督,促進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提高黨的戰斗力的一項組織保證。
三是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制度。這項制度是黨員接受黨組織教育和監督的一種方式,是黨組織了解掌握黨員思想和工作情況的一種途徑,是我們黨內生活的優良傳統之一。
四是黨日制度。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進行黨的活動的專門時間的規定。這一制度,對于活躍黨內民主生活,增強黨員黨的觀念,增進黨的團結,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黨員交納黨費制度。是指黨員按照有關規定,向黨組織交納用于開展黨的活動的經費。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一個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黨員交納黨費,不僅僅是在經濟上資助黨,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按照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是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是根據從嚴治黨的方針,把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融為一體,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基本制度。
七是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制度。黨組織在黨員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點時,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黨員組織關系由一個單位或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單位或地區。
八是黨籍管理制度。黨籍指的是黨員資格。黨籍管理是黨員管理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請入黨的人被黨組織批準后,就算取得了黨籍。預備黨員也有黨籍。黨組織對黨員黨籍的處理必須采取十分嚴肅和慎重的態度。
九是流動黨員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中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
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是黨員管理的一個新課題,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五、黨員管理的方法途徑
黨員管理工作經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在新的歷史時期,廣泛采用了以下幾種方法和途徑:
(1)“三會一課”。“三會”指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一課”指按時上好黨課。“三會一課”是黨組織生活的基本形式,認真堅持“三會一課”,對于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嚴格黨員管理,加強黨員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加強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黨員領導干部的雙重組織生活會。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既要參加所在單位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雙重組織生活,對黨員領導干部加強黨性鍛煉,增進思想交流,加強民主監督,改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3)“創先爭優”活動。“創先爭優”主要是指黨內創建先進黨支部,爭當優秀黨員的活動。這是近幾年來在廣大基層黨組織中廣泛開展而又行之有效的一種組織活動形式。這項活動要制定出既有先進性,又切實可行的評選條件,努力在“爭創”上下功夫,定期評選表彰,以激勵黨員奮發進取,建功立業。
(4)黨員目標管理。黨員目標管理是近年來各地在加強黨員隊伍建設中廣泛采用的一種管理方法。這種管理方法要求黨組織按照黨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黨員個人的實際情況,提出和議定黨員在一個時期內在履行黨員義務、發揮黨員作用方面的具體目標,通過定期檢查、考核,來督促和激發黨員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這種方法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應不斷總結和完善。
(5)黨員聯系戶。這是農村黨員聯系群眾,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一種形式。具體內容是,黨的基層組織分配每個黨員經常聯系一戶或幾戶非黨群眾,向他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了解他們的思想、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幫助帶動他們勤勞致富,及時向黨組織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6)黨員責任區。所謂黨員責任區,主要是企業黨組織根據黨員的不同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實際能力和活動范圍,把需要黨員承擔和完成的各種生產指標、行政事務、社會工作以及基層黨組織分配的各項任務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責任制的形式落實到每個黨員,從而形成以一個或幾個黨員為主體,以一定數量的群眾為對象,以一定的區域為活動范圍的黨員責任區。從而密切黨員與群眾的聯系,以發揮黨員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7)黨員主題實踐活動。黨員主題實踐活動是基層黨組織在黨員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領導、有計劃地組織黨員結合行業特點和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而開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強黨員黨性,提高黨員素質,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推動經濟發展的黨內活動。這類活動把黨員教育管理的內容和方法融為一體,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和經濟建設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為黨員發揮模范作用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受到黨員和群眾的普遍歡迎。
(8)談心活動。同志之間比較深入地相互交談,是交流思想,交換意見的一種有效方式。談心活動有集體談心和個別談心兩種形式。談心的目的在于溝通思想,統一認識,解決矛盾,互相幫助,增強團結,做好工作。談心一定要以誠相見,以心換心,還要有搞好團結、解決問題的愿望和實事求是神。
隨著改革開放和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的范圍越來越廣。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申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發揮先鋒模范作用,是黨員管理的一個新課題,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指出,黨的組織部門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動黨員的措施。中央組織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試行
(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明確提出了流動黨員管理的基本規范。
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的轉移
黨員流動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黨組織應及時為他們轉移組織關系。其中外出時間較長
(6個月以上)、地點比較固定的,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人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外出時間較短
(6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使用
《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參加會議、學習進修等,應開具黨員證明信,交所去地區、單位的黨組織。
流動黨員轉移組織關系的基本要求是: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其所去單位的黨組織。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不健全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其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其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流動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的組織關系。
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
根據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央組織部于1994年12月下發了《關于試行
(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兀
決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試行
《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
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是加強流動黨員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各地積極探索,創造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一些地方采用外出黨員管理證、管理手冊等辦法,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是,僅靠個別地方發放有關流動黨員管理的證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就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的客觀要求。試行這一制度,有利于促進黨員的合理流動,有利于加強和改進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發揮流動黨員的作用。
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印制;《流動黨員活動證》由流動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按規定登記發放,作力流動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基層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一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制發
《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定點印制,并加強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經費,可從黨費中開支,不得向黨員個人收取工本費和發證手續費。
《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負責發放。發放時,要登記造冊,詳細登記持證外出黨員的姓名、所在支部、發證時間、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外出時間等情況,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流動黨員活動證》一般應貼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發證的基層黨委在照片上加蓋印章。特殊情況末貼照片的,應與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使用
《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于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下列情況不能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
(1)短期
(六個月以內)外出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的黨員,仍開具黨員證明信。
(2)長期
(六個月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且有固定地點的黨員,應轉移正式組織關系。
(3)流動性較大,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4)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有3名以上黨員的,可通過建立黨支部(臨時黨支部)或黨/組進行管理。
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于驗證后及時接收并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外來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外出地點變更等情況,應在《流動黨員活動證》上如實填寫,并由黨支部負責人簽名蓋章。在
"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一欄內,要簡要地寫明組織生活的內容及外來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在"流動地點變更情況"一欄內,應注明黨員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
取得聯系及離開的時間;"備注欄"用于說明其他欄目未盡事項,包括外來黨員的先進事跡或犯有錯誤等情況。
流動黨員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在黨員外出后,應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系,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黨員返回后,要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內容,聽取黨員匯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和思想情況,詳細了解他們外出期間的表現。通常情況下,黨組織每年至少應查驗一次外出黨員所持的《流動黨員活動證》,使用滿3年的,應及時換發新證。黨員外出期間,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將
《流動黨員活動證》交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且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應按自行脫黨處理。黨員私自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出國、出境黨員的管理
1.因私出國、去港澳臺或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組織關系的處理。
1)短期請假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或辦理私事的黨員,其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2)出國或去港澳臺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境以后即停止黨籍,其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轉到縣或相當于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以保存備查。
3)黨員出境逾期(包括續假)一年以上未歸者,其組織關系及檔案材料轉到縣或相當于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以保存備查。
4)經批準出境定居的預備黨員,不再辦理轉正手續,不保留其預備黨員資格。
5)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在學成回國之前,其黨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6)黨員本人在出國、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黨的,可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2.因私出國或去港澳臺地區回來后的黨員的組織關系的處理。
1)黨員如期回國,應及時向原單位黨組織匯報出境期間的情況,黨組織也要主動關心了解他們在外的情況,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2)黨員超過假期回國,本人要向黨組織申訴理由,經過審查,如理由正當且又無問題者,即可恢復其組織生活。無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錯誤的黨員,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在必要時也可給予適當的處分,待本人有了認識時,也可恢復其黨員組織生活。
3)無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國的黨員,一般不能恢復其組織生活,按自行脫黨處理。如發現有嚴重問題者,經審查,如情況屬實,要嚴肅處理,有的還要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3.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學成回國后其組織生活問題的處理。
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在其學成回國后,由本人提出恢復其組織生活的申請,經所在單位黨委審查,如證明其在國外期間確無問題,可以恢復其組織生活。如果是預備黨員,其在境外學習期間表現良好,可以按期轉正。黨組織對外出黨員的管理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及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黨員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為了適應建立的需要,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使流動的黨員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對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
(1)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與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遞黨員組織關系。
(2)黨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的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3)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4)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5)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并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6)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流動服務機構的黨組織,具備管理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收繳黨費。
(7)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因單位與單位或單位與個人發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的,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
(8)黨員擅自離職,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慎重對待。
(9)在黨員流動中,沒有轉來黨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10)凡是按照規定轉來黨組織關系的,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應予接納,不應拒絕接收。
(11)以上各項適用于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黨員的組織關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