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政府公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懷化決定從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具體方案如下。
懷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推動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遵循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國、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分開的原則。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又與企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相協調,以增強機關事業單位活力,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第三條 養老保險的范圍與對象。
(一)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以下簡稱黨政群機關)中的全部工作人員(含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騁用制干部、計劃內臨時工。下同)
(二)各級編制部門認定并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全民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
(三)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人事、工資關系簡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以下簡稱掛靠人員)。
(四)中央、省在懷機關事業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國務院規定實行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依照本《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征集標準。
(一)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適當積累”的原則,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總額的24%(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執行)。
(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暫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酚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區社會平均工資25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基數。掛靠人員以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機構所在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三)國家調整工資時,增資額應計入當年當月繳費基數,增資額到位后予以補繳。
(四)原未參加勞動、民政社保機構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作、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應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計費補繳。補繳的標準:1993年12月底以前的工作年限,單位每月繳納17元,個人每月繳納2元;1994年1至12月,單位按上年度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8%補繳,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補繳;1995年1月以后一律按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繳納。補繳的養老保險金原則上應一次繳清。
(五)各縣市可以依照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征集標準。但高于本《細則》規定標準,應報行署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來源與列支渠道。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來源: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按規定收取的 納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級政府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列支渠道:機關和全額拔款事業單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差額拔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單位經費拔款或自有資金中稅前列支;掛靠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繳納,無聘用單位的由個人繳納。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繳納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采取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簡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下同)委托參保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與單位繳納部分同時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繳納。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委托所掛靠的機關事業單位代為收繳;掛靠在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委托所掛靠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代為收繳。
(二)參保單位應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填報由社保機構統一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申報單》、《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花名冊》、《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花名冊》、經審核后,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開出委托收款憑證,委托單位開戶銀行劃轉,并存入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用帳戶。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采取全額上繳,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費的單位須預繳1個月的蓁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
(四)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能減免,參保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逾其不繳或少繳,按日加收應繳或少繳總額5%的 納金。
(五)參保單位當月發不出工資或不能足額發放工資,工作人員因單位瀕臨破產或法定整頓期間而停發工資,單位和個人不能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時,應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緩繳。緩繳期一般在3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經批準的緩繳期不不加收 納金,但應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補繳基金利息。補發工資后應及時足額補繳,單位和個人凡一方不按規定補繳,其未繳費時間不得計算為繳費年限。
(六)參保單位出現分立或兼并合并時,應在1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變更手續。分立或兼并合并前宛繳的養老保險金,由分立或兼并合并后的單位負責補繳;出現破產、撤銷或拍賣時,在財產清理中必須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交由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統一管理。
(七)新組建的單位須在組建后1個月內向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金繳納手續。逾期不辦者,按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還可實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工作人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本金、利息均為個人所有,工作單位異動時予以劃轉。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分帳管理。
第三章 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
第九條 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條 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如下內容:
(一)工作人員個人繳費的工資基數、繳費比例和金額;
(二)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按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8%和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劃轉記入個人帳戶。5%的部分在個人繳費比例相應提高的同時,劃轉部分要相應降低,個人繳費達到工資基數的8%時,不再劃轉。
(三)掛靠人員和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6%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一條 機關社保機構為參保個人實行《養老保險基金手冊》登記。《養老保險基金手冊》由地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統一制發,由所在單位逐月登記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社保機構按年度審核。《養老保險基金手冊》由個人保管,到齡退休后,持冊領取養老金。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照中國人發銀行規定的同期鎮鄉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員出具養老保險繳費清單。
第十三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劃記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用于平衡投保單位相互之間養老金支付的余缺調劑。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工作單位異動,個人帳戶上的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由調出地社保機構向調入地社保機構劃轉。不變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本《細則》規定范圍以外調入的工作人員,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保機構向調入地社保機構劃轉,調入地的社保機構為其重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工作人員異動工作時,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劃轉。
第十五條 對按有關規定離職、辭職、辭退、辭聘而暫時停止投保的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暫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后予以劃轉、讓其繼續投保。異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對被判實弄或行政開除公職的工作人員,應停止其繼續投保,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部分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余額連本帶息退還本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緩刑人員,其投保關系暫時予以保留,緩弄期滿重新安排工作后,應繼續參保,緩刑中斷前后個人帳戶儲存額可累積相加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
第十六條 在職人員和個人按規定全員參加了基本養老險,其相同范圍的離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的拔付,屬于離退休費總額未超過同期在職人員應繳基本保險金總額的單位,實行全額拔付;屬于離退休費總額超過同期在職人員應繳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額的單位,其超過部分,本《細則》實施后的五年內,按60%拔付,以后隨著基金支付能力的增強相應提出拔付比例,直到實現全額拔付。各縣市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確定超過部分的拔付比例。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項目: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按國家和省規定保留的津補貼23.8元(女的另加婦女衛生費)、獎金5--15元。暫未列入支付補貼項目的交通補縣費、護理費以及離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補助費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的條件和標準
(一)工作人員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在本《細則》實施前的革命工作抽限視同繳費年限),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下一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三部分構成。
(1)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60%計算的部分,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個百分點,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個百分點。
(2)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資總額1%的退休金,增加部分最多不超過20%。
(3)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應繳費月數發給的部分,實際繳費月數超過420個月的只除以420。
(二)本《細則》實施后,隨著實際工資的逐步增加,將逐步降低基本養老金的給付比例,直到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為止。具體降低幅度由地區人事局提出,報行署批準執行。
(三)在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尚未出臺前,工作人員退休時近上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湘人險[1995]92號文件計發的退休費數額的,仍按湘人險[1995]92號文件有關規定計發。
(四)計劃內臨時工、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掛靠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單位和個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滿10周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失去領取條件為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每滿1年,按離崗時上年度本地區工作人員社會平均工資2個月的標準,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
(五)本《細則》實施之前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省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按國家和省里有關文件規定,退休時可享受優異待遇的高級專家,中小學教師、計劃生育專干等人員,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保留國家和省里原規定的優異待遇;本《細則》實施以后獲得上述稱號以及享受優異待遇的人員,由授予單位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休時不再另行提高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比例。
(六)隨著在職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養老金。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金先從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再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條件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尚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發給其法定繼承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基本養老保險金委托各單位代發。實行養老保險后,離、退休(職)人員與原單位隸屬關系不變。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存入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其中工作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計息辦法,按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應付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造成個別縣市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困難,決定建立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地區調劑基金按地直和各縣市投保對象工資總額0。5%按月從銀行直接劃轉到地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專戶”上繳省調劑基金,按省里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相抵后結余額,除留足2個月的備付金外,80%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倆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債券。其余部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財政專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和財政運營的增值額并入基金。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的管理費從當年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暫為當年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5%,以后視情況變化適當降低或提高。降低或提高比例。由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商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行署批準后實行。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費的使用范圍:
(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補貼;
(二)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醫療費和集體福利;
(三)宣傳費、業務費和公務費;
(四)辦公設備與車輛購置費;
(五)辦公用房及及工作人員住宅修建、購置、修繕費;
(六)養老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活動經費;
(七)其他必要的正常開支。
第二十六條 退休人員活動經費由社保機構按退休費總額3%的比例,從當年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統一安排使用。從當年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統一安排使用。使用范圍:訂閱報刊雜志、召開小型座談會、組織小型文體活動、慰問住院病人。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及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退休人員活動經費,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免征稅費(含兩金)。當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地、縣市設立由政府代表、工會代表、投保單位代表、退休人員代表級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收入及管理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決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預算、決算由社保機構編制,經人事部門同意,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每年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和基本養老保險金繳納情況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參保單位的有關帳目和報表。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含大中志生分配、復原退伍戰士安置)、調進調出工作人員,或依照相館有關規定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含實行聘用制干部聘用合同)時,應在辦理手續后15天內到機關事業社保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參保單位瞞報工資總額少繳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或虛報離退休費總額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由政府人事部門現令其補繳或退回。并對當事單位處以少繳或冒領金額20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少繳或冒領金額4%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除追回經濟損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門對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弄法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養老保險金;
(二)貪污養老保險金、管理費及退休人員活動經費;
(三)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損失;
(四)擅自減免參保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五)擅自提高和擴大管理費提取比例和提取范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成立地、縣市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審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地、縣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法規、規章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是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負責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工作。地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直接承辦地直和中央、省在懷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業務。縣市機關事業社保機構接受地區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當地財政狀閱,從易到難。分步到位。首先對自收自支、財政差額拔款事業單位的全部工作人員和機關、財政全額拔款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作、聘用制干部、計劃內臨時工、新進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掛靠人員收繳養老保險金,以后逐步擴大到機關及財政全額拔款事業單位的其他對象。有條件的縣市也可一步到位。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部分人員已參加勞動、民政部門養老保險的,勞動、民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分別將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劃轉到機關事業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上,并將有關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地區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 《細則》今后如與國家、省里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相抵觸,以國家、省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