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政府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歷來高度重視,也是一項長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它隨著國家、軍隊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歷史的進步和兵役制度的變革而發展變化。多年來,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社會的發展和實際情況,每年都要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級政府對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難"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起到了的推動作用。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調整。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解讀吧。
義務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從哪里來,回哪里去"即由農村來的回農村,由城鎮入伍的回城鎮,是工人、職員、學生的復工、復職、復學、沒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時"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從1993年開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根據形勢的發展,陸續出臺了有關安置政策。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雙向選擇、供需見面,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鼓勵自謀職業的多種形式開展安置工作。
1、城鎮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
城鎮退役士兵:由政府負責安置,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據本人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由政府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享受相應的就業優惠政策。我市目前對退伍士兵開展的是由市、區二級政府發放自謀職業補助金進行安置形式。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2、轉業士官(原稱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轉業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或者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但服役未滿10年的、本人自愿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轉業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據自1978年全國人大黨委會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斷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據:1998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軍安領導小組、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志愿兵轉業實行集中交接的意見》(國發[1994]6號),以及民政部、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因病提前轉業安置的志愿兵患幾種常見慢性病基本穩定條件》([1993]衛聯字第156號)
《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志愿兵退出現役后,服役不滿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由當地人民政府增發安家費;服現役滿30年或者滿55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轉業安置。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作復員和轉業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四)因其它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
復員士官的安置復員士官入伍前是城鎮戶口的,按照城鎮退伍兵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復員士官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按照農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士官復員后,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后,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家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經批準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3、軍隊復員干部的接收安置
復員干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符合退出現身條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復員的軍隊干部,須有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另一種是因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軍隊干部,由組織安排復員。軍隊復員干部退役時領取復員費,退役后政府不再負責安排工作,也不發給退役金。
民政部門對軍隊復員干部安置的工作職責是:按照計劃和政策規定做好接收落戶工作。軍隊復員干部的就業和再就業、養老、住房、醫療保障、生活困難救助等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4、傷病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1-4級(原來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5-8級(原來的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9-10級殘疾退役士兵。可享受《軍人優待撫恤條例》規定的撫恤待遇,農村入伍的安置問題目前國家和我省均無相關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后勤部聯合頒發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是軍地各級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5、退役士兵的異地安置
允許異地安置的四種情況是:
(1)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2)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3)結婚滿兩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在駐地找對象結婚或婚后將配偶戶口遷往駐地的除外);
(4)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準的。
6、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國家和各級政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凡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主動放棄安置由本人自行就業的可享受政府的相關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的通知》(海府[2009]74號)文件所確定的標準,即:義務兵每服役一年1萬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發給。士官因特殊情況服役未滿一期復員的,按滿一期的年限計算,從第二期起,按實際服役年限計算。
同時免費接受一次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勞動部門免費保管檔案、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招工時優先錄用,參加社會保險時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合同示范文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勞動部門收取的合同鑒證費,以及其他有關登記費、管理費的收費項目,稅務部門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銀行優先貸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在省轄市以及以下城鎮準予落戶,為其配偶子女辦理農轉非并隨其落戶。
7、認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訪和穩定工作
(1)正確退役士兵上訪問題。退役士兵上訪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社會矛盾凸顯的具體體現,是一個動態過程,老問題解決了,還會出現新的矛盾。解決有關上訪訴求的問題是項長期的任務,還需要一個艱辛的過程。退役士兵上訪,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通過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二是根據《兵役法》和有關安置文件規定,要求其工作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三是對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關待遇,甚至對現實不滿而采取過激行為。對退役士兵上方的訴求,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始終予以高度重視,并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解決了一些實際問題。但是,一些對政策不滿、期望值過高、頑固堅持不合理訴求的人員,一些政策邊緣、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關待遇的人員,一些因政策規定滯后、不夠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實到位的人員,不有一些年齡偏大、體弱多病、實際困難較多的人員受個別人煽動,依然在伺機串聯、策劃集體上訪活動。對此,我們要認真做好上訪接談和思想疏導工作。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2)退役士兵上訪訴求的主要問題:一是城鎮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現行的安置政策給予安排工作,解決上崗就業問題。二是要求發給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并解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問題。三是有些農村退役士兵要求與城鎮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幫助解決生活、生產、治病、住房和保險等問題。四是農墾系統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鎮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給予安排工作或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五是有些對象不滿足現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問題,堅持不合理訴求。
(3)退役士兵上訪的一些訴求未得到解決主要原因:一是現行的安置法規難以執行,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的難度不斷加大。二是落實安置政策難、解決退役士兵實際問題的過程中,各區無法解決實際工作崗位,仍然存在著較大的難度。一些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有的單位接收了也一直沒有安排上崗。三是自謀職業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夠規范和優惠,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四是城鄉有別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農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滿意,要求給予資金補助和辦理社會保險。五是有的單位對上訪退役士兵的訴求答復不慎重,亂開政策"口子"而又無法解決和落實,引起負面影響。
(4)在信訪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項工作:一是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訪工作。要做到有訪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別是農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內部、把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在信訪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安置政策,不亂開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強對他們的政治形勢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進一步激發他們愛黨愛國愛的政治覺悟和政治熱情,自學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三是認真抓好有關安置政策的落實,妥善解決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四是妥善解決農村退役士兵回鄉后在生活、生產、治病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糾紛的排查摸底工作,認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預案,充分發揮維穩、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訪等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