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意見》和《規定》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當前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日趨多樣復雜,大量糾紛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人民法院如何通過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糾紛,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
答:你提問的前提確實存在。當前,司法改革進入攻堅期,法官員額制改革讓法官的數量在一定意義上減少了,立案登記制改革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大幅增加了,這是實際,也是一個突出的矛盾。對此,人民法院必須依靠改革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也就是說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潔司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司法不能變成第一道防線和唯一的防線,要按照四中全會的決定,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
多元解紛的作用和迫切性,我先講三組數據: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情況。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萬余件,審結、執結1671萬余件,同比分別上升24.67%、21.14%。全國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一年以來,共登記立案993萬余件(一審案件),同比增長23.43%。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長22.90%,行政案件同比增長47.63%,刑事自訴案件同比增長77.03%。而在10年前的2005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784萬件。
二是人民調解組織處理的民間糾紛情況。2015年,全國79萬個人民調解委員會、391萬人民調解員,調處糾紛933萬余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740173件、物業糾紛124748件、醫療糾紛71020件)。而在2005年是530萬件。
三是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案件等情況。目前全國有行業協會、商會近7萬個,商事仲裁委員會230多個,勞動仲裁委員會3000多個,每年仲裁案件超過100萬件(其中商事仲裁10多萬件)。而在5年前只有40萬件(其中商事仲裁不到3萬件)。
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一個基本的理念就是要找準司法的職能定位,守住、守好最后一道防線,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功能,讓訴訟外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和解等解紛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選擇,讓糾紛解決渠道從“一枝獨秀”發展到“百花齊放”,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以保障社會與法治的可持續發展,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公正和效率的平衡。至于如何發揮“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抓好五項機制創新,實現三步走的戰略,我在前面已經具體談到,這里就不重復了。
問:我們之前從有關媒體上了解到最高法院采取“開門審委會”方式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說明各界對這個規定非常關注。那么,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建立特邀調解制度,特邀調解制度有什么特色及優勢?
答:特邀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組織或者個人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活動。從事特邀調解的主體是法院編制外的進入法院名冊的特邀調解組織與特邀調解員,這就與法官的司法調解不同。特邀調解有以下三點優勢:
一是特邀調解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提供了路徑,便于解決糾紛。特邀調解與訴訟法上“兩便原則”一脈相承。相對于訴訟的時間與經濟成本,調解程序較為便捷,可以為當事人節約大量的時間與金錢;相對于威嚴的法庭,調解場所溫馨、調解員態度溫和,可以有效緩和對抗狀態;相對于訴訟必須爭出高下對錯,調解可以通過理清雙方實際需求,達成雙方共贏的調解協議。
二是特邀調解可以有效解決非訴解紛方式權威性不足的問題。特邀調解有點類似于國外法院的“附設調解”。法院通過訴前導訴、案件分流,將適宜的案件引入調解程序,并對特邀調解員提供咨詢、培訓服務,對特邀調解案件流程進行管理,對糾紛解決的基本進程有所掌控,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審查制作調解書,等等,調解的公正性和協議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訴方式解紛的權威性。
三是特邀調解可以引導各種訴訟外調解資源的規范發展。特邀調解制度充分考慮到公共資源作用的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調解組織等都可以進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同時注重發揮社會資源。特邀調解員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可以是在特定領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這些都是對社會解紛資源的利用。同時,一些市場化運作的組織,如商事調解組織,也是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的重要來源,將他們引入名冊有助于他們規范發展,發揮優勢。
舉個例子,近些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法院和示范法院均建立特邀調解制度,全國法院共吸納特邀調解組織32912 個,特邀調解員達104516人。這支法院編外的解紛隊伍辦理了大量法院委派調解和委托調解的案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
問:我們在媒體上看到許多法院建立了訴調對接中心,它和訴訟服務中心的關系是怎樣的?訴調對接中心的職責包括哪些內容?
答:據不完全統計,截至5月,全國法院設置專門的訴調對接中心有467家,其中安徽、山東、上海、陜西、四川、福建等省市法院設置訴調對接中心的較多。
關于訴訟服務中心和訴調對接中心的關系。當前,全國有3498個法院建有訴訟服務中心,覆蓋率達98.9%。隨著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完善與發展,各級人民法院把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集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目前,訴調對接中心的設置有兩種形式,有的是單獨編制的,有的是掛靠在訴訟服務中心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要求所有基層法院均建立訴調對接中心。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設立,沒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在訴訟服務中心配備專門人員從事訴調對接工作。
訴調對接平臺主要有五項職責:一是輔導與釋明功能。向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指導其選擇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二是分流與疏解功能。把那些適宜調解的糾紛分流到調解組織,適宜簡易程序快速審理的案件分流到快速軌道,不適宜調解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案件則盡快轉交審判庭。三是管理與協調功能。統一管理調解名冊,負責聯絡、服務、培訓、管理調解事務并約束調解行為。四是促進與推廣功能。不斷總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經驗,促進工作改進。五是調解與審判功能。做好調解工作與訴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的銜接。
問:為什么我們在發展線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同時,還要發展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它的意義何在?效果如何?
答: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而且對糾紛解決方式也產生了重大影響。與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優勢,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因此,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社會各界發展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也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中考慮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以打造 “智慧法院”為目標,加快建設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運用“互聯網+”思維,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打造線上線下有機結合的糾紛解決平臺,落實改革部署、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
當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經開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設集網上立案、案件查詢、網上咨詢、在線調解等功能為一體的司法服務平臺。例如,吉林全省法院探索建立“電子法院”;杭州中院試點“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設立“陳遼敏網上工作室”,有家事、知識產權、商事糾紛等八支專業化調解團隊,近三年來共調解案件12996件,其中調解成功6946件,調解成功率為55.96%。可以說,效果還是很顯著的。去年10月,新浪網法院頻道與合肥蜀山法院建立了e調解平臺。今年6月,又和四川成都中院聯合成立“和合智解”e調解平臺,搭建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線糾紛解決系統,為人民群眾提供經濟、方便、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渠道。
根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發展需求和先行先試的探索,鼓勵各地創新在線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建立在線調解、在線立案、在線司法確認、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全方位、立體化信息平臺,促進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的跨界融合,通過科技讓人民群眾足不出戶解決糾紛,減少訴累、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讓社會公眾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的公平正義。
問:《規定》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便利方面很有意義,但是在防范虛假調解,保障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方面是否有具體舉措?
答:《規定》注重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與保護。一是強調調解啟動需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員由當事人協商選擇。人民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特邀調解。二是強調調解員不可以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是強調當事人可以對調解期限作出協商。
《規定》為防止虛假調解,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制度設計。一是提高調解員素質。《規定》規定人民法院開展特邀調解應當建立名冊制度。在入冊時,法院會對特邀調解組織及其中擬從事特邀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情況進行審查。《規定》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進行入冊與在職培訓,對虛假調解的防范是培訓的重要內容。二是對特邀調解案件進行流程管理。不同于與法院無關聯的普通調解,法院需要對特邀調解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負責甄別適宜移交特邀調解的糾紛,提供調解場所、咨詢服務、組織業績評估等,使得法院對移交出去的糾紛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虛假調解的發生。三是設定調解員防范虛假調解的義務。《規定》要求,特邀調解員發現雙方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可能的,應當中止調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調解組織報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調解組織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并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