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的制定被列入北京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該草案征求意見稿共設有8章71條,以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突出預防為主,明晰政府安全監管責任、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乘客安全乘車義務、公眾安全參與義務,建立保障運營安全相關制度,完善運營與前期規劃、設計、建設環節的責任銜接機制,明確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障措施,設定相關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進一步落實責任形成閉環管理,為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提供堅實法制保障。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共7章78條,分為總則、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與保護、運營組織安全與服務、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1-6條),共6條。主要闡述了立法目的和依據,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本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主體、軌道交通相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安全職責義務等內容。
第二章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7-15條),共9條。主要規定了軌道交通前期規劃、設計、建設階段與運營安全緊密相關的事項,如運營安全專篇、設備設施認證招標、建設與運營銜接程序規定,旨在加強運營安全風險源頭防控。
第三章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與保護(16-27條),共12條。主要明確了與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直接相關的設備設施及周邊環境的保護要求。如安全保護區的范圍設置及限制作業規定、橋下空間及地下管線管理、既有物與新建物安全管理等,目的在于加強設備設施自身及周邊環境的保護。
第四章運營組織安全與服務(28-43條),共16條。主要規定了軌道交通運營組織和服務的相關安全事項要求,如運營安全責任體系、信息服務、安全檢查等內容,旨在加強和落實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中的主體責任。
第五章應急管理(44-51條),共8條。主要明確了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內容,是為了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高應急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52-74條),共23條。明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七章附則(75-78條),共4條。主要規定了參照執行范圍、條例重要名詞解釋和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