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有關工作。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內容。
第五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準,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校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置寄宿制學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村學前教育網絡。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批準前,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在報送批準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準后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進行合理布點。
第十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土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上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列入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為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供地。
第十五條 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產應當優先改建幼兒園或者置換資產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其錄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委托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充分考慮教育教學和兒童、少年使用特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當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抗震設防;
(二)規劃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避難場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三)不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擅自將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產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