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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解讀,征信業管理條例什么時候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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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由國務院公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出臺的保護個人或企業信息的法律。近日,記者就《條例》中部分讀者感到疑惑的地方,請中國人民銀行新鄉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處的工作人員進行了解讀。

一、什么是征信業?為什么要制定《征信業管理條例》?

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征信服務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征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業發展,對征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條例》經歷了怎樣的起草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法制建設。中國人民銀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職責以來,一直積極推動征信法規建設,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認真聽取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和消費者協會等對征信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借鑒國外征信立法經驗,并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條例》的草擬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此后,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認真吸收地方政府、相關部委和機構、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三、《條例》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一是《條例》適用范圍,包括《條例》適用的業務領域、業務類型等。二是征信監管體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相應職責。三是征信機構,包括征信機構的定義、類別、設立條件、審批程序等,以及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征信機構、境外征信機構在境內經營征信業務的專門規定。四是征信業務規則,包括個人征信業務規則、企業征信業務規則,以及加強征信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技術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體權益,包括信息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的知情權、異議申訴權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包括數據庫信用信息的采集、報送、查詢、使用等相關規定。七是監督管理,包括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措施、相關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等。八是法律責任,包括違規從事征信經營活動、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未經本人同意采集個人信息、對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條例》適用于什么范圍?

《條例》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規范的對象主要是征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而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納稅人的欠稅信息,有關政府部門依法公布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公布被執行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等,不適用《條例》。

五、設立征信機構需要審批嗎?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和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

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既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

《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寬松。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征信機構設立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的名單。

六、《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作了哪些規定?

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為5年是怎么考慮的?

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國香港地區的規定是,個人破產信息保留8年,敗訴信息保留7年。

在《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意見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八、《條例》對企業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鼓勵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透明,為企業征信業務的發展提供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多個渠道采集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對外提供時都不需要取得企業的同意;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視為企業信息,采集和使用時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不得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作為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條例》對其有什么規定?

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行維護的我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8年來,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的有關信息。為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和監管依據,發揮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對其作了專門規定。

《條例》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國家設立,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專業機構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應遵守《條例》中征信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有義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貸信息,提供時需要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提前通知信息主體。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金融機構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十、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哪些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是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制定征信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審批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接受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名單;三是對征信業務活動進行常規管理;四是對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五是處理信息主體提出的投訴。

十一、《條例》的出臺對規范和促進征信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哪些積極意義?

我國征信業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征信市場管理、征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征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征信”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

《條例》的出臺,一是解決征信業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及其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業的健康發展。二是解決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確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所遵循的規章制度,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業務行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場秩序。三是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的問題。促進形成各類征信機構互為補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征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

十二、《條例》的出臺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哪些幫助?

征信業作為信用信息服務行業,規范其健康發展對于支持中小企業的融資具有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信息不對稱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征信服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發展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提高其獲得融資的額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發展。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中小企業征信體系了解企業相關基本信息和融資信息,為信貸決策提供了很好的決策依據和信息保障。商業銀行可借助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尤其是小微企業所有人信息資源,簡化中小企業貸款調查手續,在企業的歷史交易、信用記錄等情況的調查上節省時間。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可依托信息資源,開發評分模型,發展批量化評價、審批,將提高審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十三、《條例》的出臺如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征信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征信業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的是形成誠實守信的信用氛圍和環境。《條例》的出臺有利于規范發展征信業,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務,形成信用激勵約束機制,約束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促進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奠定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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