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立法條例>的決定》。新修改的《江西省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應當召開聽證會。
明確各設區市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可不予批準,也可以采取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準。
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條例》明確,編制立法規劃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
法規草案一般由提請機關組織起草。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地方性法規進行定期清理,確需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報主任會議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地方性法規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法規案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應開聽證會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規草案發給相關領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規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在江西人大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也可以組織公民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