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西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口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口進行普查登記,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最高可罰50萬元。
濫采地下水最高罰10萬元
《條例》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安排,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鼓勵開發、利用雨水、洪水資源和水資源回收利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規模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不得新增開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備水井應當限期封閉。
違規超采、濫采地下水,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規模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新增開采地下水,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封閉其取水工程,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省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在飲用水水源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在飲用水水源水庫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開辦畜禽養殖場和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進行水產養殖等污染水體的活動。
取用水資源應辦取水許可證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用水總量達到用水總量控制指標90%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并按照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依法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的除外。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取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
主管部門應普查登記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口進行普查登記。排污口設置單位應當在排污口設置標示牌,注明排污口設置單位、監督電話、排污所在水功能區等信息。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水單位取水實行監控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納入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的用水戶安裝取水監控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取水計量設施和監控設施。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和其他用水大戶(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核定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單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計劃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計劃用水量的,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能達到標準的,可以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對水資源超用部分累進加價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