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市人大十五屆四次會議上高票通過。南京市人大網站昨天掛出公告,《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已經通過批準,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有望今年上半年正式施行。目前南京市仍在執行2002年出臺的《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存在明顯的滯后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此次新條例有很大的創新,可操作性也很強,并對后期細則的制定提出諸多建議。
物業費值不值可請機構評估
“不少業主覺得物業服務差,就拒繳物業費,”一位專家介紹,此前很多糾紛,很大程度上源于“服務是否合格無人界定。”
本次通過的“條例”一大亮點是: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都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標準及質量、費用測算、物業保修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等進行評估,并出具全面的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有效期一年,并向全體業主公告,同時告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判定業主敗訴,第三方評估報告也不能作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員會公眾委員趙健表示。
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產權制度博導朱憲成教授建議,在具體操作時,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可以做成“小而專”,如不同的機構,可只針對保潔服務做評估,或針對安保方面做評估。
房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擔責
現實生活中很多物業糾紛和矛盾,與開發商前期施工遺留問題密不可分。如建筑質量比較差、配套設施設備不健全、開發商承諾的售后維修服務和物業服務不兌現等。
“房屋漏水,本是開發商要解決的問題,結果開發商將責任推給了物業公司,業主因此而拒繳物業費的也不是少數。”某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只有在“條例”里明確開發商的責任,矛盾才能減少。
此次“條例”中明確了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并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物業保修金將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在物業保修金交存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值得提醒的是: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8年,如果交存期滿沒有用完,余額將返還建設單位。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組專家肖澤晟表示,這一制度雖然給建設單位施加了一定的負擔,但卻保障了未來潛在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開發商將來有能力或切實履行房屋維修責任,給購房者吃了一個“定心丸”,可以大幅度減少將來因前期物業質量引起的糾紛。
首次嘗試:業主組織法人化
南京市目前執行著2002年施行的《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存在滯后性,導致近年來市民對物業管理問題的投訴逐年遞增。業內人士分析,要解決業主大部分的矛盾需要給業主組織一個身份。“業委會對業主沒有約束性,就因為這個組織沒有身份。”
據悉,本次通過的條例,首次出現業主組織法人化。“在南京是一個創新,在法律規定上給業主組織一個身份,可以解決內部很多矛盾。”業內人士坦言。
“小區業委會的活不好干,不拿工資,也沒有權利,干得好應該,干得不好被罵,很多時候業主并不買賬。”某小區業委會主任坦言,確定了身份,以后不少事情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管理了。
此外,業內人士分析,市條例在省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尤其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相關條件上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業主代表應當為本業主小組內的業主,其資格條件、任期等參照業主委員會委員設置條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趙健認為,此前說得比較含糊的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在新“條例”中都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