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國務院公布《農田水利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問:為何制定條例?
答:水資源短缺、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近些年來,隨著人增地減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求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而農業比較效益持續下降又制約了農田水利投入的積極性,農田水利建設組織難、管理難等問題突出。一方面缺乏科學規劃,資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一方面工程建設、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同時農田灌溉用水方式粗放,投入和保障扶持也不到位。
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問:條例的總體原則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科學規劃、協同推進。以農田水利規劃為宏觀依據整合各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促使各方投入形成合力、工程建設形成體系。
二是建管并重、明確責任。通過標準規范、程序控制,保證農田水利工程建得好;通過明確主體、強化責任,保證農田水利工程用得上、用得久。
三是科學灌溉、節約用水。通過鼓勵采用先進的灌溉技術和高效的灌溉設施,推動農田灌溉節約、環保、可持續用水。
四是各方參與、加大扶持。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投入,統籌做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尤其是建好農田水利“大動脈”;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暢通“毛細血管”,解決好農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問題;完善扶持激勵政策,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條例對農田水利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環節進行規范,并在農田灌溉排水、加大扶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作了規定。
問:條例怎樣對農田水利進行規劃?
答:一是明確了規劃編制程序。全國農田水利規劃由水利部負責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農田水利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二是明確了規劃內容。農田水利規劃應包括發展思路、總體任務、區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還應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規模、生態環境影響、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推廣、資金籌措等內容。
三是加強了規劃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求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時要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方面的意見。
四是加強了相關規劃的銜接。規定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應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首先,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田水利標準。
其次,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并公示工程建設情況。
再次,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代表參加;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最后,規定農田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
答:一是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分別確定運行維護主體。如,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權限確定運行維護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按照約定確定運行維護主體等。
二是明確了運行維護職責。要求運行維護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度,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三是完善了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落實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
四是完善了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明確禁止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動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并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怎樣加強農田灌溉排水管理?
答:首先,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其次,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再次,鼓勵采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促進鹽堿地和中低產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減少肥料流失,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最后,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節水灌溉設施,采取財政補助等方式鼓勵購買節水灌溉設備。
問:條例有何措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一是加強扶持引導。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公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建設條件、補助標準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是鼓勵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農田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經營收益。
三是加強金融支持。規定國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是明確用電優惠政策。規定農田灌溉和排水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