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發展農業必須大力發展農田水利。制定《條例》,對于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截止底,全國建成各類水庫9.8萬座、大中型灌區7700多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2000多萬處,農田有效灌溉面積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2.39億畝增加到9.68億畝。然而長期以來,我國還沒有一套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條例。
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李長安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農田水利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長效機制,為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此次《農田水利條例》的頒布,彌補了我國在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上的法律空白,使農田水利的建設和管理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農田水利建設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和約束,而是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使得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處于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境地,資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復建設現象嚴重。因此,出臺《農田水利條例》是一件非常具有意義的事情。
從內容上看,《條例》有四大亮點,
一是明確了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二是進一步規范農田水利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為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三是突出了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四是對有效動員組織各種資源投入農田水利建設,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維護,保障其良性運行作出了規定。
農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
然而,由于農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廣,運行維護一直是個難題。同時,我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整合不夠、難以形成合力的問題也長期制約著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條例》指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
李長安表示,條例將對推動多部門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形成項目和資金合力,產生較好效果。通過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維護,為良性運行做出了保障。
這其中,鼓勵多方力量投入農田水利的建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條例》規定,在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參與熱情。與此同時,
《條例》還明確了四大保障措施,即加強扶持引導;鼓勵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農田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經營收益;加強金融支持;明確用電優惠政策。
此外,明確了不同類型工程運行維護的主體,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條例還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進行了規定。這有助于解決城市和工業發展無序、無償占用農業水源和工程設施的問題,更有利于保護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民的合法用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