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向土壤污染“亮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杜群,用一個“嚴”字概括該《條例》的立法亮點。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嚴密的土壤質量標準體系
《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標準,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環境保護有關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規范。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嚴密的技術規范,保證了法律制度得以實施。”杜群評價。
★嚴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規定
杜群發現,《條例》要求嚴格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對土壤環境不能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區域,環保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許多嚴格的禁止性措施,如禁止使用污水灌溉農田等。“治理被污染了的土地,必須禁止利用、限制利用。”杜群說。
★嚴肅的責任追究制
《條例》第十條規定,實行行政首長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
★從嚴的法律責任
杜群分析,《條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從嚴的法律責任。
例如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實際,在不與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相違背的前提下,《條例》堅持從嚴行政處罰。
其次,《條例》還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和支持環境訴訟的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健康、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向土壤污染“亮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副所長杜群,用一個“嚴”字概括該《條例》的立法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