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條例》對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程序作了規定,要求編制規劃要統籌考慮農業生產需求、灌溉排水發展需求、環境保護等因素,廣泛征求意見,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條例》明確,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竣工驗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民代表參加,并建立工程檔案。《條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和投資主體,確定農田水利工程相應的運行維護主體,明確運行維護職責,加強對履行管護責任的監督,完善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條例》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農田灌溉用水有償使用并合理確定用水價格,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鼓勵采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條例》明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經營,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支持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田灌溉、排水和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工作。
解讀: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國務院2日公布《農田水利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專家們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農田水利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長效機制,為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規劃引領 統籌協調
條例明確,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教授級高工李原園表示,近年來,水利部門牽頭編制了一系列農田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全國96%有農田水利建設任務的縣編制完成了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這些規劃在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現在和未來等關系,整合支農涉水項目,加快建設和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的問題,也存在該建未建的現象,影響了農田水利整體協調推進和預定目標的實現。
“條例的出臺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李原園表示,根據條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編制農田水利規劃;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以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農田水利規劃。
李原園表示,此前由于缺乏統一規劃,農田水利存在多頭管理、統籌協調不夠、資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復建設等問題,必須以農田水利規劃為統籌,整合利用好各類涉水項目和資金。根據條例,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應當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時,要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保證了各規劃間的協調一致;下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根據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管并重 確保效益
農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然而,由于農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廣,運行維護一直是個難題。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主任李仰斌表示,條例就有效動員組織各種資源,通過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維護,保障良性運行作出了規定。明確了不同類型工程運行維護的主體,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同時,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并且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有權人對工程運行維護的監督責任。受益者發現問題有權向監督主體報告,監督主體接到報告后必須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及時處理,解決工程損壞沒人管、沒人修的問題。
“條例還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進行了規定。”李仰斌說,有助于解決城市和工業發展無序、無償占用農業水源和工程設施的問題,更有利于保護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民的合法用水權利。
節水優先 提高效率
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節水高效是新時期農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針。”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邢鴻飛表示,我國水資源嚴重緊缺,農業用水矛盾日漸凸顯。條例一方面規定了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并鼓勵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另一方面,強調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管護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明確指出水資源短缺地區要限制發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區要禁止農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條例還指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冠軍表示,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供水價格僅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費收取率并不高,嚴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應當綜合考慮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環節水價并適時調整,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與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