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關于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法釋〔2016〕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際,現將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規定如下: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航標、鉆井平臺等設施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損害捕撈、養殖設施及水產養殖物的責任糾紛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責任糾紛案件;
7.船舶航行、營運、作業等活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責任糾紛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備品的責任糾紛案件;
9.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11.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13.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訂制、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
14.船舶工程經營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糾紛案件;
15.船舶檢驗合同糾紛案件;
16.船舶工程場地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17.船舶經營管理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線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18.與特定船舶營運相關的物料、燃油、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糾紛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糾紛案件;
2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4.船員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含船員勞務派遣協議)項下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及人身傷亡賠償糾紛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包括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水陸聯運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集裝箱租用合同糾紛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理貨合同糾紛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糾紛案件;
31.輪渡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2.港口貨物堆存、保管、倉儲合同糾紛案件;
33.港口貨物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4.港口貨物質押監管合同糾紛案件;
35.海運集裝箱倉儲、堆存、保管合同糾紛案件;
36.海運集裝箱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7.海運集裝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8.港口或者碼頭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9.港口或者碼頭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件;
40.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運輸船舶及其營運收入、貨物及其預期利潤、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對第三人責任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賠合同糾紛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3.以港口生產經營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4.以海洋漁業、海洋開發利用、海洋工程建設等活動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所用的設備設施以及預期收益、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6.港航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47.港航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48.以船舶、海運集裝箱、港航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49.為購買、建造、經營特定船舶而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50.為擔保海上運輸、船舶買賣、船舶工程、港口生產經營相關債權實現而發生的擔保、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51.與上述第11項至第50項規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52.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
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輸送糾紛案件;
54.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糾紛案件;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含水下疏浚、圍海造地、電纜或者管道敷設以及碼頭、船塢、鉆井平臺、人工島、隧道、大橋等建設)糾紛案件;
56.海岸帶開發利用相關糾紛案件;
57.海洋科學考察相關糾紛案件;
58.海洋、通海可航水域漁業經營(含捕撈、養殖等)合同糾紛案件;
59.海洋開發利用設備設施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60.海洋開發利用設備設施抵押、質押等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61.以海洋開發利用設備設施設定擔保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僅就借款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除外;
62.為擔保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海洋開發利用等海上生產經營相關債權實現而發生的擔保、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
63.海域使用權糾紛(含承包、轉讓、抵押等合同糾紛及相關侵權糾紛)案件,但因申請海域使用權引起的確權糾紛案件除外;
64.與上述第53項至63項規定的合同或者行為相關的居間、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65.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責任糾紛案件;
66.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環境、破壞通海可航水域生態責任糾紛案件;
67.海洋或者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引起的其他侵權責任糾紛及相鄰關系糾紛案件。
四、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
68.船舶所有權、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等船舶物權糾紛案件;
69.港口貨物、海運集裝箱及港航設備設施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
71.提單轉讓、質押所引起的糾紛案件;
72.海難救助糾紛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撈清除糾紛案件;
74.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75.港口作業糾紛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無因管理糾紛案件;
77.海運欺詐糾紛案件;
78.與航運經紀及航運衍生品交易相關的糾紛案件。
五、海事行政案件
79.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內的船舶、貨物、設備設施、海運集裝箱等財產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0.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運輸經營及相關輔助性經營、貨運代理、船員適任與上船服務等方面資質資格與合法性事項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1.因不服海事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漁業、環境與生態資源保護等活動的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2.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所涉行政管理職責或者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83.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或者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權損害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
84.以有關海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或者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權影響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補償責任的案件;
85.有關海事行政機關作出上述第79項至第81項行政行為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六、 海事特別程序案件
86.申請認定海事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87.申請承認、執行外國海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海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或者撤銷國內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88.申請承認、執行外國法院海事裁判文書,申請認可、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法院海事裁判文書的案件;
89.申請認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無主的案件;
90.申請無因管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財產的案件;
91.因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活動或者事故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
92.起訴前就海事糾紛申請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請保全其他財產的案件;
93.海事請求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或者請求擔保數額過高引起的責任糾紛案件;
94.申請海事強制令案件;
95.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件;
96.因錯誤申請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引起的責任糾紛案件;
97.就海事糾紛申請支付令案件;
98.就海事糾紛申請公示催告案件;
99.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
100.與拍賣船舶或者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相關的債權登記與受償案件;
101.與拍賣船舶或者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含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相關的確權訴訟案件;
102.申請從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代位受償案件;
103.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
104.就海事糾紛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105.申請實現以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物料、海運集裝箱、港航設備設施、海洋開發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為擔保物的擔保物權案件;
106.地方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委托扣押、拍賣船舶案件;
107.申請執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糾紛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案件;
108.申請執行與海事糾紛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案件。
七、其他規定
109.本規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關的工程監理;本規定中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系指艙蓋板、船殼、龍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機、船用輔機、船用鋼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體結構、重要標志性部件以及專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設備和材料。
110.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本規定所涉海事糾紛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111.當事人就本規定中有關合同所涉事由引起的糾紛,以侵權等非合同訴由提起訴訟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112.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轄其他案件的,從其規定或者指定。
113.本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7號)同時廢止。
114.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