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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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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經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3月27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并重的原則,注重生態與景觀相協調,突出古城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綠化用地,保證城市綠地面積逐年增長。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多種形式的城市綠化活動。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并接受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市政公用、城管執法、交通、水務、文物、環保、房屋、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動員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綠化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及兼顧冬季綠化美化效果的新優植物品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增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性和觀賞性。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閻良、臨潼、長安區和市轄縣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所在區、縣園林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和各類綠地的面積、控制原則、功能形態、分期建設計劃、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規劃、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下列區域劃定城市綠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及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綠線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三條 代征綠地是城市公共服務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代征綠地的位置、規模和四至界限,負責辦理代征綠地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實施綠化任務并進行日常管理維護。

政府儲備項目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已完成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達到土地平整條件的代征綠地移交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并簽訂《代征綠地移交書》。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不低于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

(二)學校、文化體育設施、機關團體等單位不低于35%;

(三)醫院、療養院不低于35%,衛生院及婦幼保健、衛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四)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項目不低于25%;

(五)園林景觀路不低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不低于40%,并應當建設寬度不低于50米的衛生防護林帶;

(七)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列入舊城改造區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可比照規定的標準降低5%。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

獨體建筑、文物保護街區確因條件限制,綠地面積達不到本條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金。綠地補償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钣糜诰G地補建。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設計方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后,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項目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種植,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種植行道樹應當選用高大濃蔭樹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建設以林蔭道為主連接公園、游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歷史古跡的綠色廊道。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新建管線、新種樹木,應當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規范,確保質量,并接受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征,制定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的技術規范,對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臨時綠化。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建設規范,不得改變綠地性質,地下空間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分工負責養護管理:

(一)使用市、區、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六)其他城市綠地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向社會公布。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標準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并建立養護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已建成的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地和二環路以內已建成的公園、廣場綠地,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永久性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經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改變已建成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和綠化建設費用;改變規劃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范圍內屬區管綠地的,由所在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屬市管綠地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二)閻良、臨潼、長安區和市轄縣范圍內的,由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后,占用人應當及時退還并恢復綠化原狀。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

占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面積和期限占用城市綠地,并向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綠地補償金。

第三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對樹木進行修剪。

城市道路、鐵路、公路兩旁的樹木生長影響架空線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別由園林、鐵路、交通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或者處理事故,可根據險情對樹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在險情排除后七日內應書面告知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城市綠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

(三)取土、焚燒,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

(四)擅自設置廣告、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五)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鏟除草坪;

(六)污染、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澆灌、照明等綠化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毀綠地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因建設工程無法保留或者嚴重影響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網等公共設施運行安全,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無移植價值的,可以向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砍伐。

第三十三條 移植或者砍伐樹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范圍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城市道路范圍內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二)在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范圍單位、居住區內的,由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在閻良、臨潼、長安區和市轄縣范圍內的,由所在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一次一處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單株胸徑40厘米以上的,由市、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申請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的樹木30株以上的,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經批準移植的樹木,應當公布移植地點,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砍伐國家所有和單位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在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予以補栽。無法補栽的,應交納補栽樹木所需費用。

第三十五條 修剪、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綠化施工標牌,公示施工內容,接受公眾監督?赡苡绊懭松戆踩,還應當設立圍擋、護欄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六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城市綠化植物的檢疫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城市綠化的資源調查、監控預警、服務指導、知識普及,依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經依法批準或者批準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經依法劃定或者調整的城市綠線;

(三)城市綠化行政許可條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城市綠化監督檢查的情況;

(五)對違反綠化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承接園林綠化工程企業的信用狀況;

(七)征收的各種費用標準、依據;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九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查處。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行為時,應當立即告知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園林行政管理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時應及時查處,并將處罰決定及執行情況告知園林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并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經批準占用,期滿后仍占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補交綠地補償金,并按照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罰款;

(二)非養護管理責任人,以修剪名義毀壞行道樹的,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并處以樹木價格5倍的罰款;

(三)擅自移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并處以移植樹木價格3倍的罰款;

(四)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按規定補植樹木,并處以砍伐樹木價格5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督促改正,并按照不足綠地相等面積地段土地基準地價2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達到覆土厚度要求,影響喬木正常生長的,由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督促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物體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傾倒垃圾、有害液體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取土、焚燒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置廣告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拆除綠籬、花壇或者鏟除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或者污染、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澆灌、照明等綠化附屬設施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本條例所稱防護綠地,是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除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工業、倉儲、公共設施、道路等用地中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其他綠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設區之外,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五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按照《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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