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該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從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體、職責、內容、程序、協作和保障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詳細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明確了工會對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落實情況等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對作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重要手段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發出權限、發出條件、程序以及用人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接到后應當采取的措施進行了細化,加強了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保障。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權,規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并且對需要簽章確認有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為了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其履行職責扣減工資、獎金及福利等待遇,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我省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促進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落實和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解讀】
5月1日起,云南各級工會發揮監督職能、維護職工權益,就有了法律支撐。將于下月正式施行的《云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中明確,全省各用人單位應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實施的勞動法律監督。
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受工會監督
根據條例,云南省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勞動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等進行監督。
為讓監督更加有效實施,條例強調,全省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應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會可聘請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具體監督工作。
從監督方式和程序上來說,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主要通過接受情況反映、依法調查、參與有關行政部門檢查、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和建議等方式進行。因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公布工作地址、電話等信息,接受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反映。
用人單位報復監督員將被責令改正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反映,將進行登記,向本級工會報告,并及時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請本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向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情況復雜的,及時報請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處理。而用人單位在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后,則應當在20日內向發出意見書的工會作出書面答復,說明情況和改正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指出,縣級以上政府應推進勞動法律監督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實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勞動爭議訴訟等信息的互聯互通。用人單位還須定期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若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通過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報復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