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公司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原則
.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公司工會代表擔任;. 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由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 調解委員會委員調離本公司或需要調整時,應由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三 公司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負責調解本公司內發生的各種勞動爭議與勞動矛盾;. 檢查和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四 公司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范圍. 因公司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工作發生的各種矛盾。.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五 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原則. 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公司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因勞動工作發生的各種矛盾應當無條件的接受調解。六 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受理程序
.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