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加強公司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章 獎勵范圍
二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科技進步獎的。
三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技術創新獎的。
四條 利用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有關基金的。
五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革新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六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影響并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或者獲得發明獎的。
七條 通過國家或某某、某級產品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
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某某、某重點新產品認證的。
九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或某某、某立項的。
十條 圍繞科技成果,給公司帶來經營性或管理性資質的。
三章 獎勵標準
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給予元獎勵;獲得某某部級科技進步獎,給予XX元獎勵。
十二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獎,給予元獎勵;獲得某某部級科技創新獎,給予XX元獎勵。
十三條 獲得國家、某某各項基金的,獲得基金數額扣除相關費用后按%給予獎勵。
十四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或革新,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給予元獎勵。
十五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給予—元獎勵;獲國家發明獎的給予元獎勵;獲某某、某級發明獎的給予元獎勵。
十六條 獲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元獎勵;獲得某某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元獎勵,獲得某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元獎勵,
十七條 通過國家技術鑒定的給予元獎勵,通過某某部級技術鑒定的給予元獎勵。
十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立項的給予元獎勵;獲得某某立項的給予元獎勵,獲得某級立項的給予元獎勵。
十九條 獲得國家級經營性資質給予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元獎勵;某某部級經營性資質給予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XX元獎勵;某級經營性資質給予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元獎勵。
四章 獎勵申報程序
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或個人須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