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出現錯誤的,每錯一處,對擬稿人罰款元,初核稿人罰款元;造成較壞影響的,對擬稿人罰款元,初核稿人罰款元。
、各處室(單位)上報局所有材料,每錯一處,出現一般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元,初核稿人罰款元;出現較大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元,初核稿人罰款元;出現重大錯誤的,對起草人罰款元,初核稿人罰款元。
、工作期間參與玩游戲、打撲克、下棋等娛樂活動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予以紀律處分,待崗六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元(以下同);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工作之間出現扯皮、推諉現象,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罰款元;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罰款元。
、在規定時間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或造成工作失誤的,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罰款元;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罰款元,待崗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責任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工作日期間發生打罵現象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各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各罰款元,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各罰款XX元,待崗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參加局里會議遲到或缺席的,對當事人罰款元;參加市以上會議遲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紀委交罰款外,局里對當事人罰款元。
、參加市里活動,損壞水務局整體形象的,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罰款元,待崗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被市級以上公開點名批評或通報批評的,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罰款元或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或辭退。
、外出未請假,情節較輕的,對當事人罰款元;情節較重的,對當事人罰款元,待崗三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或開除。
、違反其它工作紀律的,按照局“十條禁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規定自XX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