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課是中小學的必修課,音樂教育對于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學音樂教學的辦學條件,促進音樂教學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規則。
一條 中學、城鎮小學、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農村小學必須建立專用音樂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鎮小學應建立兩個專用音樂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農村小學可不設專用音樂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建立專用舞蹈教室。
二條 有兩個以上音樂教室的學校,每個教室的音樂教學的功能應有所側重,教室內的音樂設備和器材的配置應體現各自的特點。
三條 音樂教室的使用面積:城鎮中小學應不小于平方米,農村中小學應不小于平方米。
四條 音樂教室應選擇在不干擾其它教學用房的位置,避免聲音對其它教學的影響。音樂教室如果設在連續走廊或教學用房處,應換裝隔音門,并封閉與走廊鄰近墻上的窗戶。
五條 有條件的學校可在音樂教室鋪設有彈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適應不同音樂教室形式和課外文藝活動的要求。
六條 音樂教室應配備活動式合唱臺和方便學生座位移動的凳子。
七條 為創造良好的音樂欣賞環境,音樂教室宜敷設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質條件。
八條 有專用音樂教室的學校應設有樂器室,樂器室的使用面積應不小于平方米,樂器室應與音樂教室相通或相鄰。
九條 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的建設可參照《中小學建筑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十條 音樂教室的設備和器材的配置應執行教育部XX修訂版的音樂器材配備目錄,城鎮中小學執行一類標準,農村初中和農村中心小學執行二類標準,村辦小學執行三類標準。
十一條 各校在執行教育部音樂器材配備目錄時應遵循先“必配”后“選配”的原則。根據音樂教育教學的需要,學校可以調整設備器材的配備數量,也可以購置教育部目錄以外的樂器和設備。
十二條 學校應重視音樂教室的多媒體設備的配備,充分發揮其在音樂教育教學中的作用。班額比較少的學校可以不在音樂教室配備多媒體設備,應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體資源完成相應的音樂教育教學任務。
十三條 學校要重視音樂教學掛圖、音樂教學音像資料、音樂教學軟件、音樂書籍、音樂教育雜志的配備。
十四條 少數民族學校可以按照音樂教育教學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樂器。
十五條 學校應每安排一定的音樂器材設備經費、音樂資料經費、樂器維護經費,保證音樂教學任務的完成。
十六條 音樂(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里的設備與器材必須有專人管理。
十七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音樂(舞蹈)教室使用、樂器保管等規章制度并切實執行。
十八條 音樂(舞蹈)教室及其附屬用房必須建立音樂設備器材的保管帳和保管卡片,做到帳、物、卡相符,學校有關部門每都必須進行核對檢查。
十九條 學校必須按要求做好音樂設備器材的保管和維護,每必須按要求對鋼琴定期進行調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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