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稱統計稽查,又稱統計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對統計稽查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稽查對象”)報送、提供、公布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時效性,及其組織管理統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鑒證和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幫助稽查對象改進統計工作的一種統計監督活動。
二、各區、縣(市)統計機構根據上一級統計機構下達的統計稽查工作計劃和當地實行超級匯總的工業、貿易、投資、房地產開發、勞動工資統計等專業質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地區度統計稽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完成統計稽查工作任務。
三、統計稽查事項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規定設置統計原始記錄或統計臺帳,做到數出有據;
(二)是否依法按規定建立和實施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和檔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規定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和提供統計資料;
(四)是否依法按規定搜集、公布、使用統計資料。
四、各級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統計稽查,應當成立相應的統計稽查組(以下簡稱“稽查組”),并指定稽查組組長及稽查組成員。
五、實施統計稽查前,各級統計機構應當向稽查對象發出《統計稽查通知書》。《統計稽查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稽查對象名稱;稽查的依據、時間、范圍和內容;稽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對稽查對象的要求等。
同一統計機構對同一稽查對象的稽查一般一不得超過一次。
各級統計機構發現稽查對象涉嫌統計違法,對其實施稽查的次數,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六、實施統計稽查時,統計稽查人員應當向稽查對象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和《統計稽查通知書》副本,并有兩名(含名)以上持證人員在場。按照國家取證的有關規定,對稽查對象進行稽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七、統計稽查結束后,稽查組應當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出稽查報告。稽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稽查的范圍、內容和起訖時間;被稽查事項的基本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稽查結論和改進建議;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等。 統計法制機構對稽查組提交的稽查報告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發現的一般性統計問題,應當對稽查事項作出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出具統計稽查意見書;
(二)對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應當予以指出,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三)對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對統計稽查中已查清統計違法事實的,根據《統計執法檢查規定》補辦立案手續,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或建議。
八、統計稽查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統計稽查對象財物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