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財物,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XX版),《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于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劃,被購置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危害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各崗位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