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加強我局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范單位活動,根據創建平安華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 信息報告制度
(一) 采取上下結合、條塊結合、日常排查與定期集中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起來的方式,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深入細致的排查,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 不管單位有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情況,各部門(股室)、單位(局、所)必須每月匯總一次情況,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三) 及時準確上報排查調處過程中發現的預警性涉穩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穩定事件,確保社會安定團結。
二、 要情報告制度
(一) 凡發生罷工、罷課、罷市、游行示威,人以上的集體上訪或圍攻沖擊黨政機關、堵塞交通,人以上非法宗教聚會,死人以上的災害事故等重大情況,所在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后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二) 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苗頭,所在單位支部書記必須在小時內向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原因的處理情況,以后每天報告一,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 發生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必須在發生后的小時內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
(四) 建立健全重大穩定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單位每月在上報《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情況統計表》的同時,要將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種不穩定因素進行梳理,并按輕重緩急排序,將較為重大的不穩定因素詳情報市局維穩辦備案,由維穩辦對重大不穩定因素進行掛牌督辦。
三、 抄告回報制度
(一)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各方參與、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果斷、迅速、認真調處。
(二)市局維穩領導小組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下發督辦函,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調處,各部門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局維穩辦回復調處結果。
(三)各部門、單位要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不得把本地本部門應該解決、處理的矛盾和問題推向社會,推給上級。
四、 考核督查制度
(一)各單位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首要任務,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一把手”為一責任人,黨政分管領導按照分工歸口負責,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
(二)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責任不落實、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工作失職等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重大群體性鬧事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三)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平安創建和維護社會穩定目標管理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晉級和晉職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遲報、漏報、不報、督辦回執不填報的,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四)進一步加強黨、政統一領導,維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調處小組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各負其責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和化解工作,著力在落實工作措施,謀求工作實效上狠下功夫。
五、 協調會議制度
(一) 堅持定期和不定期協調會議制度,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市局維穩辦每季度召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