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來訪群眾合法權益,規范來訪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信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來訪接待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工作職責和受理范圍
按照《信訪條理》規定和市委、市政府信訪辦要求,局信訪辦負責接待全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市直水利系統干部、職工、家屬,向上級或本局領導同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訪。交辦、轉送、督辦來訪事項,協調處理來訪問題,綜合分析來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其領導同志反映重要的來訪情況,向有關部門或局屬二級單位通報群眾來訪及來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工作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預防和化解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
堅持雙向規范的原則(既規范信訪工作行為,又規范上訪行為)。
三、工作程序
(一)登記
、所有來訪都應進行登記。有登記能力的來訪人員,應自行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規定的登記事項;無登記能力的由接訪人員代為填寫。
、對確定不予受理、不在受理的來訪事項,接訪人員須向來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并告知來訪人。
(二)接談
、對下列情況,確定接談:
()集體訪,代表人數人以下;
()屬本系統處理的個體初訪;
()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應解決而未解決的個體重復訪;
()其他需要接談的。
、對確定接談的,接訪人員要核對來訪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閱看核實《來訪人員登記表》和相關材料,聽取來訪人的陳述,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以及與有關地方或部門研究處理的情況,并簽署接訪人姓名。
、接談后,需有關單位和部門處理的,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對要求過高或提出無理要求的信訪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
、對涉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的集體訪、異常訪,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前來接待處理。
、對需要呈報局領導接待的來訪問題和重要來訪情況,要及時向局領導匯報。對其中需要報領導審定后答復的問題,要寫出答復提綱,報領導審定。
(三)
、上報
上報的載體有《重要信訪呈報》、《要情專報》、《信訪工作情況》。
()對群眾進京赴省來局上訪反映的問題,需要局級領導閱批或親自協調處理的;市級領導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苗頭性、傾向性以及群眾反應的熱點、難點等突出問題和有關單位、部門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等,編寫《重要信訪呈報》。
()對有關黨的建設、經濟建設方面的重要意見、建議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反映;設計群體利益的政策性、地方性情況和問題;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群眾集體訪、突發異常等情況,編寫《要情專報》。
()定期對上訪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專題調研,對辦理情況進行通報,編寫《信訪工作情況》。
、交辦
對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和合理的訴求,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危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意見明顯不當來訪事項,應發函交辦處理,有關地方和部門按要求書面回告結果。情況緊急的,先電話交辦,再補發交辦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