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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阜陽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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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阜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阜陽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阜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阜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31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因特定用途飼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聯動工作機制,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收容,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查處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繩以及在樓道、電梯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未為犬只佩戴嘴套、無證養犬、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監測以及免疫效果評價,實施犬只診療、防疫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病死犬只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查處攜帶犬只出戶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等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房屋管理、城鄉建設、民政、發展改革等部門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養犬糾紛調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養犬登記、防疫等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勸阻、報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通過12345熱線、110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及時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為本市市區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限養一只犬只。

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禁養犬。禁養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實行犬只登記和狂犬病定期免疫制度。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免疫點,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

(二)具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養犬登記證、犬牌毀損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補辦。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一年,屆滿前,養犬人應當憑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犬只出售或者贈予他人;

(二)犬只死亡、失蹤;

(三)放棄飼養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居民區樓道、露臺、樓頂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二)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五)虐待、遺棄犬只;

(六)偽造、變造、買賣養犬有關證件、犬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繩,犬繩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在樓道、電梯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時清理犬只糞便;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

(二)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養老機構、醫療機構;

(四)商場、餐飲場所、室內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

(五)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城市公園、廣場等場所;

(七)公交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攜帶犬只進入上述場所的,該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應當征得駕駛員和同乘人員的同意。

第二十條 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只應當實行圈養、拴養,非因免疫、診療等需要,不得攜帶禁養犬只外出。攜帶外出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繩或者裝入犬籠。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等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犬只收容場所,對流浪犬、棄養犬、沒收犬只等實施收容、留檢、免疫、救助、處置。

第二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收容的犬只:

(一)能夠查詢到養犬人的,應當通知養犬人攜帶有效證件在十日內認領,養犬人應當承擔在犬只收容場所發生的犬只飼養、免疫、診療等費用。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棄養犬;

(二)無法查詢或者無法聯系到養犬人的,應當發布認領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期滿無人認領的,視為流浪犬;

(三)棄養犬、流浪犬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動物診療機構和志愿者參與犬只收容、領養等救助活動,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只銷售、寄養、診療、美容等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犬只品種、流向、診療記錄等臺賬;

(二)按照規定對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三)對死亡犬只,以及診療、美容產生的廢棄物、病理組織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每戶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飼養禁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禁養犬只,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或者延續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系犬繩或者在樓道、電梯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未為犬只佩戴嘴套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即時清除犬只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的每戶兩只的養犬登記按期辦理延續登記的,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阜陽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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