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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滁州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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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滁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滁州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滁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滁城限制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區域范圍為“世紀大道—上海路—會峰路—紫薇南路—龍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澗路—鳳凰洼水庫—瑯琊山北大門—豐樂亭—市一水廠—西澗路—永康路—世紀大道”所合圍區域以及合圍區域外、中心城區內經批準建設的居住小區(詳見滁州市城區限制養犬區域示意圖)。根據養犬管理工作實際,由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規劃建設委適時對限制養犬區域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滁城限制養犬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管理等相關工作。

軍犬、警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管理、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負責滁城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瑯琊區人民政府、南譙區人民政府、滁州開發區管委會、蘇滁產業園管委會、瑯琊山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限制養犬工作。

各有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對居(村)民進行宣傳教育,勸阻違規養犬行為,調解養犬糾紛。

第六條 城管部門是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登記管理、收容救助,查處違規養犬等日常監管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飼養犬只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處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門做好違規養犬管理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檢疫工作,依法監督犬只診療活動,并對收容救助犬只的飼養管理給予技術指導。

工商、衛生、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限制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域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勸阻違規養犬行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規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限制養犬區域內每戶居民可以申請飼養一只小型犬。

養犬人飼養小型犬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證明;

(四)遵守限制養犬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條 限制養犬區域內一般禁養大型犬、烈性犬,確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居住場所為尚未規劃建設的自然村莊村民自建房,且有單獨院落;

(二)無飼養犬只擾民的不良記錄;

(三)圈養或者拴養;

(四)簽訂文明養犬責任書。

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具體管理細則,由市城管執法局另行制定。

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標準和品種名錄由市城管執法局會同市農委共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上述標準和品種名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具備資質的免疫機構進行狂犬免疫接種,領取免疫證明。具備資質的免疫機構名單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之日起七日內,持免疫證明到市城管執法局確定的地點辦理犬只信息管理標識。犬只信息管理標識的登記、變更、注銷等事項,由市城管執法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城管部門在發放犬只信息管理標識時,應當書面告知養犬人限制養犬規定和文明養犬要求。

第十三條 提倡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禁止在限制區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活動。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進入市場、商場、飯店、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等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六條 允許犬只進入的公園、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開放時間、注意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標識;

(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犬繩、犬鏈牽領;

(三)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約束犬只,主動避讓他人;

(四)即時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犬只進入。

第十九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自行處置或者請求公安部門處置。無主狂犬由公安部門處置。

第二十條 市政府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或者采取社會化手段,委托從事犬只收容救助的主體,負責收容救助送交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鼓勵將犬只送至收容救助場所。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宰殺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將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志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帶犬只外出,未能及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限制區內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經營犬只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規辦理犬只信息管理標識的;

(二)對執行職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將收容救助的犬只據為己有或者轉送他人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市、區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飼養的犬只,符合本辦法有關犬只飼養條件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狂犬免疫,領取免疫證明;不符合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前自行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滁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滁政〔2004〕76號)同時廢止。

二、滁州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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