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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銅陵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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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銅陵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銅陵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銅陵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銅陵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6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犬只收容、領養和經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診療、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銅官區所轄社區;義安區順安鎮、五松鎮所轄社區;郊區大通鎮、橋南辦事處所轄社區;樅陽縣樅陽鎮所轄社區等區域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鎮建設狀況、人口密度等情況調整增加重點管理區的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走失犬、無主犬的控制和處置,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依法查處違規飼養犬只、因養犬引發的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監測以及診療、防疫的監督管理,對禁養犬品種實施目錄管理,指導和監督病死犬只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和犬只收容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需要的經費保障。

衛生健康、民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收集本區域內與養犬相關的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查處;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報告。

第八條公安機關、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在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滿前,按照規定攜帶犬只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地點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指定免疫點。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養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十日內,應當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飼養的犬只,養犬人應當持犬只免疫證明,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利用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注銷等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個人飼養犬只的,倡導每戶只養一只。

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不得飼養禁養犬。

禁養犬的品種目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并在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在重點管理區已經飼養的禁養犬,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合理處置。

第十四條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具有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一)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二)具有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并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將犬只依法處理。

電子識別標識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十五條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

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應當在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時,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犬只轉讓、贈與他人的,雙方應當在轉讓、贈與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犬只送交收容場所或者走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養犬登記證、犬牌、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申請補發、補植。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

(二)犬齡、品種、照片和免疫信息;

(三)養犬人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

(四)犬只傷人情況;

(五)養犬登記及其年檢、變更、注銷等信息;

(六)需要記載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得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以及損壞他人財物,不得污染環境,不得損壞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飼養犬只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第十九條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繩,犬繩長度不得超過1.5米;

(二)由養犬人全程牽引;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在樓道、電梯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收緊犬繩、懷抱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五)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二)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車站等室內公共場所;

(三)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四)烈士陵園、紀念館等革命教育基地;

(五)公交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

前款場所管理者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通過12345、110電話舉報。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和同乘人員同意。

第二十一條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并遵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管理規定;犬只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只應當實行圈養、拴養;攜帶外出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繩或者裝入犬籠。

非因免疫、診療等需要,不得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第二十三條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動物診療機構等發現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第二十四條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犬只收容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四章犬只收容、領養和經營

第二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對走失犬、無主犬、沒收犬只等實施收容、留檢、免疫、救助、處置。

被收容的犬只由收容場所申請辦理犬只登記,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六條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十五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遺棄犬只。

第二十七條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

鼓勵涉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按照規定領養無主犬只,但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從事犬只銷售、診療、護理、展覽、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防疫、檢疫等相關手續。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禁養犬。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從事犬只銷售的,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并告知買受人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補辦登記;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注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依法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養犬人違規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遺棄、虐待犬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或者未用犬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止進入的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銅陵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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