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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寶雞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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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寶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寶雞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寶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寶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限制和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導盲犬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為市區、縣城建成區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重點管理區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理作為文明城市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每年組織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必要的人員、場所、設施,保證養犬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犬只的登記和年檢,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等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指導、監督公共場所禁止犬只進入的標志設置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體的無害化處理,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人患狂犬病的防治和疫情監測、健康教育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好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的勸阻、報告等工作。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犬只登記、防疫以及養犬糾紛調解等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業主大會可以將有關養犬事項納入管理規約,并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曝光。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養犬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受理途徑,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按照職責劃分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二章

犬只登記和防疫

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

重點管理區內,除依法登記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飼養犬只。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名錄,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管理制度。犬只取得免疫證明后,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養犬。

養犬登記證每年檢驗一次。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養犬登記辦理場所。

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三)已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的處罰記錄;

(五)三年內無犬只被沒收的記錄;

(六)飼養犬只未列入禁養名錄,養犬數量符合規定。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對絕育的犬只登記或年檢時可以適當減免限制養犬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重點管理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

(二)犬只死亡;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四)其他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區內,未養犬的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犬只,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寄養犬只已辦理登記。犬只寄養數量不得超過一只。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滿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及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到免疫點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并公示免疫點。

犬只首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犬只免疫牌。

第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控措施,養犬人應當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需繳納限制養犬管理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依法確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城市管理執法、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重點管理區內犬只在養犬人居住場所內飼養,不得占用樓頂、樓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拴養或者圈養,其他犬只提倡拴養;

(二)犬只吠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三)不得放任或者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五)犬只死亡后,將犬尸送至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無害化處理場所,不得亂棄犬只尸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養犬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

(一)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

(二)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檔案館、紀念館、城市展覽館等;

(三)賓館、商場、餐飲場所;

(四)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禁止攜犬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攜犬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牽引帶牽領;牽引帶不得超過1.5米,在行人擁擠時自覺收緊牽引帶;

(二)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

(四)攜犬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電梯運行的高峰時間,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五)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四條一般管理區內,為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外出的,養犬人應當使用牽引帶牽領,并為犬只戴上嘴套或將其裝入犬籠。

第二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狀況,劃定本居住區遛犬區域,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六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犬只養殖、銷售和犬只診療、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從事犬只交易活動的,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的犬只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犬只,出售人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禁止在住宅樓內從事犬類經營性養殖、銷售活動。

第五章

犬只收容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接收、檢驗、處理流浪犬和沒收的犬只,設置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制定專門工作規范,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第三十二條犬只收容場所接收流浪犬,應當查驗流浪犬的電子標識、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養犬人的身份信息。

不能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視作無主犬。能夠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五日內領回,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承擔犬只收容期間產生的費用;養犬人逾期不領回的,視作遺棄。

第三十三條符合養犬登記條件的個人可以到犬只收容場所領養無主犬。

第三十四條經登記的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可以開展犬只收容、領養等非營利性活動,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每超養一只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每只犬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飼養犬只未進行登記或者年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每只犬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現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管理區內,未對烈性犬拴養或者圈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亂棄犬只尸體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可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每只犬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犬只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養犬人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診療需要外出,未戴嘴套的或未將其裝入犬籠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每只犬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犬只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物品,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嚇、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阻礙養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或者年檢手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養犬登記、年檢、變更、注銷等手續的;

(三)對犬只免疫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已經發現的應當依法處理的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理,情節嚴重的;

(五)對舉報、發現的流浪犬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所稱養犬人,是指犬只實際飼養人和實際管理人。

本條例所稱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無法現場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無主、遺棄、走失犬只等。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寶雞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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