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西安養犬管理條例全文,西安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西安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限制和規范養犬行為,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登記、年檢、變更、補證、領養、收容、相關行業組織、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和犬類經營活動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分、縣局負責本轄區內限制養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人、養犬單位必須辦理《養犬登記證》。犬類交易市場開設的經營門店除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市公安局設立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分、縣局設立限制養犬管理機構,派出所由一名所長負責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一) 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分、縣局的管理工作;(二) 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規定,組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的開展;(三) 協調政府、相關各行政管理部門,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四) 接收、管理分、縣局及群眾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無證犬;(五)建立犬類管理信息系統和犬只管理電子檔案;(六) 受理公民投訴、舉報;(七) 審批社會團體收容流浪犬只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八) 在必要時,對違法養犬、非法交易行為直接進行查處;(九) 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及補證;(十) 制作各類證照。
第七條 分、縣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一) 落實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工作部署;(二) 協調區、縣政府、鄉、鎮、街道辦及各行政部門管理本轄區的管理工作;(三) 指導、督促、檢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 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及補證;(五) 查處違法養犬、非法交易行為及犬只傷人事件;(六) 收繳流浪犬、走失犬和無證犬;(七) 受理公民投訴、舉報。
第八條 派出所的職責:(一) 執行和協助上級部門做好管理工作;(二) 負責本轄區的管理工作;(三) 組織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宣傳工作;(四) 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及補證;(五) 查處違法養犬、非法交易行為及犬只傷人事件;(六) 收繳流浪犬、走失犬和無證犬;(七) 受理公民投訴、舉報;(八)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九條 應當進行登記的事項包括:(一) 申請登記、年檢、變更、補證、領養;(二)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收容流浪犬只;(三) 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
第十條 辦理《養犬登記證》和年檢時,應每年繳納限養費。具體標準按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盲人、肢體重殘人辦理《養犬登記證》,免繳限養費。 養犬人、養犬單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減半繳納限養費。
第十一條 申請養犬的個人在辦理《養犬登記證》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個人養犬的持犬只三寸彩色照片三張;(二)養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暫住人口暫住證復印件一張;(三)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犬只的檢疫免疫證明;(四)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養犬人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飼養犬只數量是否符合規定(重點限養區每戶限養一只;一般限養區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所養犬只情況(犬名、品種、公母、毛色、犬齡)。單位養犬的除上述材料外,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盲人、肢體重殘人飼養的導盲犬和助殘犬,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除本條要求材料外,應提供本人的《殘疾證》。養犬人、養犬單位對飼養的犬只已經實施絕育,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除本條要求材料外,應提供區、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犬只的絕育手術證明。公民因需要在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領養犬只的,應辦理《養犬登記證》,并提供本條相應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收容流浪犬只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的個人、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個人申請的:1、申請書;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房屋(場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4、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檢疫免疫證明。(二)單位申請的:1、申請書;2、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房屋(場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4、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5、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檢疫免疫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個人、單位,持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縣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或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辦理。(二)申請收容流浪犬只的個人、單位,持規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后,發放《收容流浪犬只場所登記證》。 (三)申請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的個人、單位,持規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后,發放《犬類經營活動登記證》。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在辦證機構檢驗一次。年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養犬登記證》;(二)填寫年檢表;(三)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犬只的檢疫免疫證明。從事收容流浪犬只的個人、單位,每年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十五條 因搬遷、出售等原因需要變更《養犬登記證》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到辦證機構辦理手續。犬只死亡或失蹤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養犬登記證》損毀或遺失,需要補證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持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從事犬類養殖、醫療、美容等經營活動,應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所有犬只的《養犬登記證》復印件;(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防疫許可;(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八條 各級辦證機構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養犬人、養犬單位飼養的犬只和犬類養殖等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發現違規養犬的,應及時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對犬只傷人事件,由屬地派出所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置,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分、縣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要指導派出所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收繳的流浪犬、走失犬和無證犬,應五日內送交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應認真記錄、造冊、拍照,建立犬只檔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收容流浪犬只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的個人、單位,應遵守相關規定:(一)收容流浪犬只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場地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2、重點限養區內,禁止從事此項活動;3、安全防范設施齊全,犬舍防護欄堅固;4、犬只必須圈養;5、具有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有排污設施和設備,不得污染環境;6、定期對犬只進行檢疫免疫;7、所有犬只,辦理《養犬登記證》和年檢。(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競賽、表演等活動的,應遵守以下規定:1、申請個人、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二十日前持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準文件、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所需材料,報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 2、本市參展(賽)犬只,應有《養犬登記證》;外地參展(賽)犬只,應有《臨時養犬登記證》;3、所有參展(賽)犬只,必須有該犬只的檢疫免疫證明。
第二十三條 犬類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其它任何場所禁止從事犬類交易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限制養犬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養犬單位,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二)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養犬單位,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養犬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手續的;(三)對已經發現的應當依法處理的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理,情節嚴重的;(四)對舉報、發現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養犬人違規養犬的處罰:(一)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超數量飼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十五日內自行處理,每只犬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的或者處理后犬只返回的,沒收其犬只。(二)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重點限養區內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十五日內自行處理,每只犬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或者處理后犬只返回的,沒收其犬只。(三)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人和單位飼養犬只未進行登記或者年檢的,由公安機關收容其犬只或者暫扣其《養犬登記證》,責令十日內補辦手續,每只犬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補辦手續的,沒收其犬只。(四)違反《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三十日不辦理變更、注銷手續或者《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遺失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二十六條 對其他違規養犬的,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養犬登記證》、《收容流浪犬只場所登記證》和《犬類經營活動登記證》的。(二)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養犬登記證》、《收容流浪犬只場所登記證》、《犬類經營活動登記證》等各類申請表,可登陸西安市公安局門戶網站下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西安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