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控高保低”政策,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和下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我市統計部門提供的城鎮單位在崗職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803.58元,因此,我市202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7411元,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為2090元,合計不能超過4180元。
二、2020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20〕1號)規定,我市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810元,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各為91元,合計不能低于182元。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我市各繳存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和下限執行。
(二)我市各繳存單位要規范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基數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