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自治區地稅局對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標準作出調整,我市的限額標準也隨之調整。因此,從本月起,我市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按新標準執行,部分納稅人稅負將有所降低。
根據統計部門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廣西各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均有提高,全區平均提高了244.11元。我市在此次調整中,也由1158.36元提高到1424.13元,較去年提高265.77元。據此,自治區地稅局下發了《關于統一執行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及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限額的通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也有所提高。
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原來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每月1158.36元的人群,滿足上述條件的,每月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多扣除265.77元。超過1424.13元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提醒,此前未按此標準代扣代繳職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單位需按照新標準進行調整,對此前多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按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抵減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