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將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12;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個人月扣繳額相等。
(二)職工上一年度工資月總額參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結合各地財政與人社部門規范工資津補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2020年依據單位性質分類,加強對職工繳存基數的審核把關。
機關單位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規范發放的津補貼和獎勵工資等收入。工資、津補貼以人社部門對各單位人員工資最新的調整審批表為依據;獎勵工資嚴格按照市有關文件精神,按實發數計入職工年度工資總額;其他能計入工資總額的部分,以市財政與人社部門的具體解釋和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規范發放的津補貼和績效獎金等收入。
企業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規范發放的績效工資、獎金、津補貼等收入。
(三)2020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為2297元,下限仍保持180元不變(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參照執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允許困難企業繳存下限降為160元。
(四)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12%之間,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據實測算、申報、審批,各單位須嚴格執行“限高保低”政策。
二、調整時間
此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應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調整后的繳存基數適用于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各單位按調整后的月繳存額匯繳,年中遇個人工資調整或職務變化不再作調整。
三、調整程序
(一)各繳存單位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時足額繳存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至2020年6月份;凡有暫存款的繳存單位,須對暫存款進行核對、清理。
(二)確因經濟困難要求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公積金的企業,由繳存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同意,報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辦事處審核批準后辦理。
(三)各繳存單位經辦人到相關辦事處下載本單位職工信息,按要求填報《黃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審核表》(表格可從黃岡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gjj.hg.gov.cn/),并將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報賬戶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辦事處,并從2020年7月份開始按新標準繳存。
四、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填報《黃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審核表》、《黃岡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清冊》時,月繳存額只能保留到元位(見角進元)。
(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各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2013〕第31號《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相關精神,不得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各繳存單位請向賬戶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辦事處咨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