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合理調控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對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進行科學規范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五年內的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可同時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價總額。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上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辦理還貸提取,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購房提取申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業務的職工,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三、以上調整內容自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以上內容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流程、有效辦理時限、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等,由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