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92號)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所有人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住房公積金取出的行為。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分現金提取和劃轉提取兩種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丹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負責提取政策的制定、調整和監督。
第五條 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非本市戶籍來丹東工作期間租住住房的;
(五)階段性房屋裝修補充費用提取。
第七條 職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出資全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現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在本市公積金貸款購房,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現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全款購房,產權歸一方獨有的,只能提取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購買上市交易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房屋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購買該住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間隔一年以上。
第九條 房屋共有產權人與購房人不屬于夫妻、父母或子女關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婚前單方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償還完畢,婚后其配偶申請共同償還該貸款的,其配偶可為該貸款的共同還款人,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以劃轉方式償還該貸款。
職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的,不能以現金提取的方式償還貸款,只能以住房公積金劃轉的方式還貸。
第十一條 職工在丹東地區有公積金貸款且沒有償清,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首先償還該貸款本息,待該貸款償清后,具備法定情形的方可辦理提取。
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戶沒有正常繳存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償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職工具有商業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自貸款發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現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再次提取需間隔十二個月,每次提取額度以當年已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為限。
職工婚前單方辦理商業住房貸款且貸款尚未償清,婚后經借款人書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度以當年已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為限。
第十三條 職工除租房提取之外,有過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記錄的,不得以租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非本市戶籍來丹東工作的職工租住住房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五條 2015年9月25日以后,職工在丹東市區域內購買房屋(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經濟適用房,房屋征收后調換房屋)的,首次現金提取公積金(含公積金償還貸款的)后,房屋裝修的可再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上述(一)至(五)項情形,只能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提供合法證明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七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賬戶;與單位沒有終止勞動關系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要件及額度
第十八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銀行卡、有效身份證以及根據不同提取情形應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職工在本市以外區域購買自住住房的,房屋坐落地應在提取申請人或配偶的戶籍或實際工作所在地。房屋坐落地在戶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其他有效戶籍證明;房屋坐落地在實際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和社保繳費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提取公積金額度、賬戶保留額度及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公積金中心對各類提取情形規定的額度。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職工持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依據不同的提取情形對職工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現場審核通過的,應當場辦結;未通過的,應在調查核實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原因。
第二十三條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予以書面答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法律糾紛,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償還債務的,職工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經償還完畢,符合提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嚴懲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通報其工作單位,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公積金誠信系統,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同時,對協助造假機構和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過住房消費提取的,其提取申請人的范圍仍按原規定執行,原《丹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丹公積金委字〔2014〕2號)的其他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