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業務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方便職工,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家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國家住建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和《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中、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業務,由市中心公積金管理科負總責,各縣(市、區)管理部具體承辦所在轄區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初審業務,并及時上報公積金管理科審批。提取業務直接面向繳存職工,無需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和由單位出具證明材料。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采用銀行結算應用系統進行實時結算。由職工本人提供本市轄區內與個人信息相符能正常使用的(工、農、中、建、郵儲、浦發、交通、長安、中信、西安銀行)一類儲蓄卡或存折。
第四條 已辦理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結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請提取或銷戶業務。
第五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可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建)房款,不足部分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所有公積金提取業務全部建立電子影像檔案,不留存紙質資料,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隨著綜合服務平臺的全面建成將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減少提取申請人柜臺辦理的業務量。
第二章 提取
第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共性資料:
(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申請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類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三)提取原因證明材料原件;
(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辦理,確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為辦理的,需由職工本人出具委托書或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
(五)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為繳存職工及配偶。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初始時,經本人同意可一次性(僅限一次)提取父母、子女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同時提供相應的婚姻及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相關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誠信聲明等)原件。
第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
(1)購買期房:需提供已備案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票據。
(2)購買現房:需提供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及票據。
(3)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或購買協議;稅務發票;過戶后房屋產權證。
(4)購買拆遷安置房:需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單位蓋章的分房房價表或內部購建房協議;購房票據。
(5)集資建房:需提供集資建房批文;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花名冊或購房合同;購房票據。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鎮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產權證);政府規劃、房管部門建造、翻建住房批準文件;施工合同;支付費用票據。
在農村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票據。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居民個人修建房屋規劃許可證”;購買材料票據。
(二)提取額度: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自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年內,經本人同意可一次性(僅限一次)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
第九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制式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
(2)租賃商品房:需提供繳存地房管部門開具的無房產證明。
(二)提取額度: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房租支出;租住商品房的,結合渭南行政區域房租的實際,每戶年提取總額不超過8000元。
第十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
(1)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沖還貸”簽約。
(2)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審核原件,留影像資料;再次提取無須借款合同);近期3個月的還款明細。
(3)提前歸還住房貸款:需提供借款合同;還款票據。
(二)提取額度: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辦理沖還貸簽約,對能正常還款的每年年末一次性沖還當年的還款額至借款人還款賬戶,直至貸款結清;對一年內連續3次或累計4次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當年不得提取,也不予沖還。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歸還期內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住房貸款年還款額;提前歸還住房貸款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額,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職工、配偶及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結算票據;親屬關系證明。
(二)提取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住院結算票據中個人承擔部分,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且單位已不再繳存、補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提供勞動人事部門批文或離退休證(非必備要件)。
(二)提取額度: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一)所需資料:需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二)提取額度: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對在同一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提取銷戶手續的,一年內不再辦理新的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 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需提供護照;出境定居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二)提取額度: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所需資料:需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遺囑或者繼承人繼承權屬證明(配偶提取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等婚姻證明,子女提取提供戶口本、獨生子女證等親屬關系證明其中之一);受遺贈人提取提供受遺贈權屬證明及公證書;受益人身份證明。
(二)提取額度: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職工工作調動的,按不同類型予以轉移或銷戶。
(一)所需資料:需提供勞動人事或主管部門開具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函、批文。
(二)提取額度:行政區域內調動的,辦理轉移業務;行政區域外調動的,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沒有連接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的辦理銷戶業務,提取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取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提取所需資料原件向所在轄區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部受理、初審并錄入提取資料,建立該申請人的提取電子檔案,同時提交至公積金管理科審批。
(二)審批通過的,由公積金管理科將審批結果及時反饋管理部;審批不通過的,由公積金管理科注明原因(拒絕或退回)。資料不完整的為退回,提取電子檔案退回管理部,補充完善后重新提交;不符合提取政策規定的為拒絕。
(三)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即時辦結,確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或同一單位一次辦理人數較多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將提取資料退回,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