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
(一)月繳存工資基數標準。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下同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定[1990]1號)和《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7號)的規定執行。
各單位應按規定統計職工工資總額,認真計算職工的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經核定的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規定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各單位應將核定的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限高保低標準。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實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繳存工資基數分別為:中央及外省市駐閩單位及其職工26130元;其他單位及其職工15678元。最低月繳存工資基數為1568元。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7年度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2% 。
對按規定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一)最高月繳存額。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分別為:中央及外省市駐閩單位及其職工6270元;其他單位及其職工3762元。
(二)最低月繳存額。2017年度單位及其職工的最低月繳存額不得低于最低月繳存基數與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的乘積。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口徑
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口徑與度一致,計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
職工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額×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額×單位繳存比例
職工月繳存額及單位月繳存額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元位,舍去角分。
五、繳存工資基數審批核定
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月繳存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核定。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中央、省駐明單位、國有企業應實現全員覆蓋,為本單位職工(含聘用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于未實現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上述單位暫不辦理2017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審批核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承辦銀行暫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繳存。
部分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以購買住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的實際擁有套數為準。
三、職工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雙職工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45萬元、單職工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30萬元。
四、暫停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待全市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低于95%時,按相關規定恢復辦理。
五、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待全市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低于95%時,按相關規定恢復辦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