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就公積金的提取,辦理等做了詳細規定,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 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
(三)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 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并不得重復申請;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一)、(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以下簡稱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可提取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款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份額計算;未明確份額的,按照該套住房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本市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列明的權利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八條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九條 償還本市范圍內具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每月可提取額需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條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應低于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取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已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并預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
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后,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證;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