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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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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屬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所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條受委托銀行應當嚴格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規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業務。受委托銀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受委托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登記

第四條單位繳存登記。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城鎮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均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二)單位應到管理中心指定服務網點領取或登錄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南京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單位賬戶設立手續:

1、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經辦人的身份證。

(三)管理中心為單位制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公章、印鑒、U盤等電子存儲介質到單位開戶時選定的服務網點,辦理銀行印鑒預留業務,拷貝住房公積金業務相關表格及領購《南京住房公積金個人變更清冊》、《南京住房公積金匯(補)繳申請單》、《南京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等住房公積金專用憑證。

第五條單位職工繳存登記。

(一)單位應當為下列職工辦理繳存登記。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并領取工資人員;

2、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領取工資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

3、經有權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單位中領取“居住證”的外籍及港、澳、臺籍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勞務派遣企業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時,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中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承擔和繳存方式在協議中明確;未明確的,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勞務派遣企業承擔。

(二)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1、《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等錄用證明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六條自由職業者繳存登記。

本市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需攜帶下列資料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并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約定繳存基數、比例、金額、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一)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登記為失業);

(四)本人單獨繳存社會保險證明。

第七條單位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信息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若單位名稱、地址、法人、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服務網點應重新為單位制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第八條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一)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資料到服務網點辦理個人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1、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2、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職工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在辦理繳存登記時發生錯誤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每個職工只設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若職工發現自己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時,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現單位后,攜帶單位出具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服務網點辦理賬戶合并。

(二)自由職業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繳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并重新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

第九條單位賬戶注銷登記。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一)注銷登記前,單位按規定辦理賬戶清理。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按規定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二)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單》,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公章己銷毀的,需出具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證明),連同下列資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注銷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1、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文件;

2、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3、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經辦人身份證。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后,服務網點應收回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四)單位無法聯系,經與有關部門核實后單位已注銷的,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

職工涉及法律糾紛,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限制住房公積金使用和轉移,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時間一般為6個月。凍結期內只能繳存,不能辦理提取和轉移手續。凍結期滿,管理中心信息系統自動辦理解凍手續。管理中心也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辦理解凍手續。

職工因與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的證件、憑證丟失等原因,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凍結手續,時間一般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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