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支持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為來源,委托商業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貸款業務由管理中心及其辦事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托的銀行(以下稱代辦銀行)辦理。
第二章貸款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均符合規定期限;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該購建等行為發生在一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并經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擔保;
(六)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借款人所在單位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5天(含65天)的不予貸款。
第五條管理中心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并根據申請貸款的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手續。
第七條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購房情況、本次貸款申請情況、自然情況、借款人及配偶已做審批情況、歷史貸款(含異地貸款)情況、征信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答復。
第八條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單人借款或雙人借款,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執行,分為單人貸款最高額度和雙人貸款最高額度。
借款人所能享受的貸款額度受單人最高貸款額度和家庭最高貸款額度限制,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貸款成數(即貸款金額占所購房屋、抵押房屋價值的比例)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及家庭住房貸款情況分別確定。
借款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的規定比例。
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時,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但合計貸款金額不能超過規定的貸款成數。
第十條借款人調整自住房屋時,待原貸款還清后,可享受再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單人及家庭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與主借款人年齡之和不超過規定年齡,房齡加申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40年。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借款合同簽訂后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導致每期還款金額變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以憑身份證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網站及各營業大廳查詢、打印新的還款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