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相關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有條件限制的,依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員工所在單位及員工本人每月都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必須滿足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員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員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手續大致如下:
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經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后,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并加蓋預留印鑒。
其次,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后,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再次,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并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另外,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三部委在去年1月份聯合發文稱:今后無房(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職工,只要連續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便無需租金發票、稅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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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不繳公積金怎么辦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必繳項目。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發放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法規不僅明文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同時也明確了其繳交應當按照規定的形式,即由單位將從職工工資中代扣部分連同單位應繳部分共同匯繳至職工的個人公積金帳戶內,才算繳交行為的完成。因此,單位將住房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個人,不能作為單位已履行住房公積金繳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