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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常州無房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租房

思而思學網

從12月1日起,我市將實施新的《關于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從下月起正常繳存3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的無房職工,如果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貸款)或未因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2008年起我市就推出了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業務,主要受益對象為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職工和新就業大學生。該項業務推出以來,我市共有2800多名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2200多萬元。

《實施辦法》對租房提取的對象進行了擴大。今后,夫妻雙方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每年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實施辦法》對租房提取條件進行了明確,對無房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繳納房租的,明確其在我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未辦理過含公轉商貸款在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因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

同時,對于提供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申請材料也進行了簡化。對于租住商品房的,職工只需授權公積金中心向房產信息登記部門查詢本人和配偶的無房情況即可,無需提供住房合同和租房發票。對于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職工只需憑當年度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就可提取。

從下月起,對租住商品住房的,取消了原夫妻雙方提取總額度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年房租總額及不超過夫妻雙方月繳存額之和12倍的規定,而是根據我市租金標準的測算情況,確定每位職工每年提取額度不得超過9600元。

對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會將資金直接打入職工的銀行借記卡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從12月1日起,職工租房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將不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對于騙提套取公積金的行為,今后將加大懲罰力度。

《實施辦法》明確,一旦發現騙提套取行為,除了責令退資金外,暫停騙提套取職工3年內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并將職工騙提套取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且納入征信系統。同時,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公積金中心也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進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解決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職工租賃住房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1.職工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3.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含“公轉商”補息貸款)或未因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

1.職工每年僅限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2.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按當年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

3.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位職工每年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9600元。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和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借記卡的原件;

2.已婚職工應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如職工為單身的,應提供戶口簿等材料;夫妻之間可委托代辦提取,代辦人應提供代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3.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當年度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原件。

4.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由職工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向本市房產信息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情況。

1.職工應持以上申請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場辦理。

2.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一步核查的,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對準予提取的,由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直接轉入職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并暫停其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公積金中心將職工騙提套取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公積金中心將嚴肅處理;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本辦法自12月1日起實施。

2.2010年9月1日發布的《關于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的通知》(常公積金委〔2010〕2號),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廢止。

3.本市以前有關租房提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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